广东一男子到会所按摩,见女技师貌美,便办了25000元的帝王养生卡,并指定由该技师服务,岂料刚办完卡,该技师就辞职了!男子要求退钱,会所竟以卡背面“此卡不退不换”条款为由,拒绝退钱,男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那个寂静的午后,40多岁的李明走进了一家会所,他的身体仿佛背负着沉重的工作压力,迫切地需要一场舒缓的按摩来解放疲惫的身躯。
这个会所看似平凡,却隐匿着一项最新的“帝王养生”全身按摩项目,价格高达498元。
李明犹豫不决,但职业疲劳驱使着他试图寻找片刻的宁静。
服务员见状,热情地建议他体验一下这个项目,并表示可以先让他选定心仪的女技师,若满意再决定是否尝试。
在服务员的引导下,李明来到了会所的3楼单间。片刻之后,门开了,一位身材高挑、貌美的女技师出现在他眼前。
这名女技师名叫许晴。她微笑着向李明问好,仿佛这一刻,整个房间都充满了温暖和宁静。
李明被她的外貌深深吸引,下定决心尝试这个“帝王养生”项目。
果然,许晴的按摩手法十分老道,每一次按摩都如同解开一根根紧绷的弦,让李明感到一阵又一阵的舒畅。
许晴的手法娴熟而细腻,仿佛她能够读懂身体的每一个需求。在按摩的过程中,两人不禁展开了轻松愉快的对话。
李明渐渐了解到许晴的一些生活细节,这让整个体验更加亲切而温馨。
按摩结束后,许晴热情地向李明推荐了会所的会员卡,表示办卡可以享受更多折扣和优惠。
李明犹豫了一下,但在许晴的巧笑嫣然之下,他还是毫不犹豫地办理了一张总值25000元的“帝王养生”会员卡。
卡上约定他可以享受70次的帝王养生服务,并且指定由许晴为他服务。
然而,故事的转折发生在李明办理完卡之后。最初几次的服务确实由许晴亲自提供,让李明心满意足。
然而,随后李明再来找许晴按摩,却已经找不到人影,最终会所却告知李明,许晴已经辞职离去。
这突如其来的消息让李明感到愤怒和失望,他认为自己被会所欺骗,办卡的承诺成了一纸空文。
李明要求会所立即退还他花费的巨额费用,但会所以卡背面的“此卡不退不换”条款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
面对这一情况,李明一怒之下决定将会所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会所向李明推销按摩项目的行为?
李明认为,会所一直在推销“帝王养生项目”,自己看上了女技师的服务,才决定办卡,可自己办完卡,女技师却不见了,这里面有很明显的诱导消费和欺诈行为。
会所在向李明推销“帝王养生”全身按摩项目时,采用了一种推销手段,即通过引导他先看女技师再决定是否接受服务。
许晴推荐李明办理“帝王养生”的会员卡,降低费用,这种会员制度在合法的情况下是允许的。
但是,会所在向李明推荐“帝王养生”服务时,未明确告知该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限制,也未对技师的资质和技能进行充分的说明和展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关于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的义务。
会所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未能在办卡时告知李明技师有离职风险,导致李明误解了服务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了错误的消费决策。
2、如何看待许晴辞职而李明要求退款的要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指定技师许晴突然辞职,导致李明无法继续享受到约定的按摩服务。
会所违反了与李明的约定,李明有权要求会所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会所无法提供,李明要求退款的要求合法合理。
3、会所以卡上的“此卡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款是否合法?
法律上,我们把这类诸如写在卡上的重复使用而事先写好的条款称作“格式条款”。这类条款生活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会员卡、美发店会员卡等等。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如果说格式条款里,提供方有不合理免责或者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那么该格式条款无效。
“此卡不退不换”是会所在订立合同时的不合理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关于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条款。
况且,会所的会员卡上对这一条目没有明显的字体加大加粗提醒,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
最后,法院判处会所退还李明尚未消费的23000元。
生活中有很多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会提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此类的规定,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无效条款,大家要注意甄别!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