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70岁大爷和小自己20岁的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女子家中,两人发生了亲密关系后,大爷身体不适,女子电话联系大爷女儿,让她拨打120,并叫来朋友帮忙。可120过来后,发现大爷已经死亡。大爷家属报警,经调解,女子赔偿12000元给大爷家属,对方承诺不再追究女子责任。可事后,大爷家属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赔49万余元,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朱某和王某两家关系比较好,平时经常来往,可朱某却暗地里,和小自己20岁的王某发展为了情人关系。 2023年10月8日,朱某带着小孙子大早上出门办事,办完事后,他让小孙子自己先回家,自己去了王某家中。 他在王某家中,情到浓时,两人发生了亲密关系,可没想到,完事后,朱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脸色变得煞白,随后一头栽倒在地。 王某看到朱某人事不省,也吓坏了,冷静下来后,她赶紧拿出手机,强忍慌张拨打了朱某女儿的电话,跟她说:“你爸在我家出事了,快叫120过来!” 挂断电话后,王某又叫来附近的朋友,让朋友过来帮忙。 后120过来后,对朱某进行急救,却发现朱某已经没了呼吸。 朱某的家人接到消息,也匆匆赶到王某家中,得知朱某已经去世,朱某家人悲痛欲绝的同时,愤怒不已,他们报了警。 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朱某系自身疾病猝死,经调解,王某赔偿了朱某家属12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朱某家属承诺之后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可事情远没有结束,朱某家人处理完朱某的身后事后,突然改了主意,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9万余元。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王某明知朱某有家庭,还长期跟朱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理应受到谴责。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朱某和妻子生了4个子女,两人并未离婚,可他却暗里地和小20岁的王某发展为了情人关系,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是不道德的,理应受到谴责。 王某和朱某家平时也有来往,明知朱某有妻子、孩子,还跟朱某走到了一起,并发生亲密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是不道德的。 《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家人认为王某和朱某发生关系,诱发朱某疾病,朱某身体不适,晕倒后,王某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20,或者将朱某送往医院救治,可她却选择给朱某家人打电话,没有第一时间将朱某送医,导致朱某错过最佳救助时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双方发生关系,系自愿行为,这种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朱某死亡。 要确定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她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王某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等民事权益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 因朱某去世后,其家人并未要求尸检,因此并没有证据证明朱某的死亡,是因双方发生关系引发的。 法院认为朱某突发疾病后,王某及时通知家属联系120,并叫来朋友帮忙,并没有故意拖延或者逃避责任的行为,对朱某尽到了救治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王某在这起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大爷家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