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位六旬大叔外出办事,正好路过情人住处两个人就亲密了一下。谁知道大叔用力较

梅姐说法 2026-03-12 08:01:35

河南,一位六旬大叔外出办事,正好路过情人住处两个人就亲密了一下。谁知道大叔用力较大、行为也过于激动,突然就口吐白沫昏倒在地。情人看到大叔不省人事,立刻就拿出手机联系了男子的家人,同时也拨打了急救电话,可惜男子还是不幸离世。当时女子表示愿意赔偿12000元,男子的家属也承诺不再追究。谁知道,钱刚到手,家属就反悔了,直接把女子给上诉了,要求赔偿49万元。 那么,男子的家属提出的赔偿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我们可以看下案件的详细。 信源:本案参考于裁判文书网。 据悉,有一位男子朱某已经六十多岁了,本来身体也有一定的残疾,身体不大好。 但是朱某还是自认为自己身强力壮,外面还发展了一个情人王某,长期保持着不大正当的关系。 而王某跟朱某的老婆李某,其实是老相识。因为两家子平时走的很近,李某很信任王某,丝毫就没有怀疑对方,竟然跟自己的老公有一腿。 事发当天,朱某准备去办事,顺路就经过了情人王某的住处,朱某溜进了王某的家里,准备跟王某好好开心一番。 谁知道,刚刚激情了没一会,老朱就开始气喘吁吁,虽然挺耗费体力的,但是老朱还是坚持完成了全程。 刚刚结束,老朱直接就口吐白沫,当时就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而躺在床上的王某,当时吓得一个踉跄跳起来,准备查看老朱的情况。可惜的是,老朱已经一动不动了。 王某有老朱女儿的电话,她赶紧跟对方联系,让她赶紧过来。另外,王某也立刻就拨打了急救电话,让他们赶快过来救人。 老朱的女儿得知这件事后,立刻就赶了过来,进屋一看,父亲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而这个时候救助人员还没过来,老朱的女儿也再次拨打了救助电话,催促他们赶紧过来。 王某则非常着急,也在耐心等待。等待救护人员的同时,王某也联系了自己的朋友孙某,让他赶紧过来查看情况。 孙某过来之后,看到老朱面目苍白、浑身僵硬,两个人就合力先把老朱给抬到了门口,试图让他放松。 之后救护人员赶到现场,一番检查之后,医护人员表示:老朱已经没有救治的可能了,建议放弃治疗。 听到这话,老朱的女儿直接泣不成声,她先是报了警,办案人员过来之后,对于这个案件也没有立案受理,而是建议双方协调处理。 在办案人员的见证下,情人王某表示,她愿意赔偿家属1.2万元,老朱的一家也签订了协议,承诺之后不会再追究她的责任。 之后,老朱的儿子、老婆也都过来把老朱带回去,操办了后事。 然而,办理了后事、王某赔偿的1.2万元也到账了,老朱的家属却翻脸了,不肯认账。他们将王某给上诉了,要求王某赔偿49万元。 上诉之后,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老朱家属认为,王某导致了老朱的离世,所以王某需要赔钱。 根据《民典法》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一家认为,老朱跟王某相欢,发生亲密关系导致了老朱的离世,所以王某就需要对老朱的离世,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二人发生亲密的行为,系双方自愿发生。老朱的离世原因,是其本身的基础疾病导致,无法确定是王某侵权伤害造成。 总结而言,王某的表现,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但是,突发疾病的老朱,如果王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典法》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该及时施救。 王某是否尽了救助义务呢?事发突然,老朱倒地之后,王某及时联系了朱某的家人、及时拨打了救助电话、也喊来了自己朋友过来参与救助。 很显然,王某还是履行了救助义务的,并没有延误,更加没有袖手旁观。 最后,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 工作人员认为,结合王某的年龄、身份、文化程度来看,她对于老朱的身体状况基础疾病并不知情,也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但是在突发情况下,她并没有耽误救治,而是积极想办法救助。 由此可知,王某已经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另外,双方协调的协议已经签订,王某也支付了12000元的赔偿金,她的赔偿已经履行完毕。 驳回朱某一家的全部诉情,诉讼费用由朱某家属自行承担。 要说这个老朱,到别人家里,去跟女主人发生亲密的行为,最后自己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幸离世,还要人家赔偿。 大家说说看,这是个什么事儿?欢迎一起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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