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找汽车服务公司租了3次车,第三次租车使用时,闯了红灯,造成扣6分,罚款

律观法说 2026-03-12 00:09:07

江西,男子找汽车服务公司租了3次车,第三次租车使用时,闯了红灯,造成扣6分,罚款100元的处分,他提出用自己的驾照进行违法扣分处理。可租车公司却不让他自行处理,还说按300元1分的标准,要扣掉男子1800元押金。男子傻眼:明明自己驾驶证上有12分,可以扣,为什么要扣自己的钱。他和租车公司沟通,可结果傻眼。 19岁的小江,还没有能力自己买车,但是为了工作需要,他只能去租车使用。 2月24日,他在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租了一辆车,支付了578元的租金,还交了2000元押金。 用车一天后,小江按时还车,工作人员告诉他,怕车辆有违法情况,可能要过几天才处理,所以押金要5天后才能返还。 小江也没在意,2月25日,他又租了一辆车,交了700元租金和2000元押金,这次还车,对方也是说5天内返还2000元押金。 这样一来,对方就押了小江4000元的押金没有返还。 3月2日,小江再次在这家公司租了车,可这次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他不小心闯了红灯,受到扣6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还车的时候,小江跟工作人员说了扣分的事情,还说自己驾驶证上有12分,直接用自己的驾驶证去扣分就好了。 可没想到,却遭了工作人员的拒绝,对方表示这辆车有多起违法记录,不能用小江的驾驶证来扣分。 之后,对方给小江发来消息,说他们要按照300元1分,从押金中扣除1800元,再加上行政处罚的100元,小江之前交的4000元押金,他们只能退回2100元给他。 小江懵了:明明自己的驾驶证上有12分可以扣,为什么租车公司要按照这么高的价格来处理,他觉得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没同意。 跟汽车服务公司沟通无果后,小江报过警,也将事情反馈给了市场监管部门,可对方却建议他去起诉处理。 小江气愤难平,将此事曝光给了媒体。 汽车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出了解释: 因为车辆来源比较复杂,车辆绑定的驾驶证是固定的,车辆在出租时会产生多起或者数十起违法行为,绑定的驾驶证会有扣分不够的情况。 所以在车辆出租前,他们会事先告知对方,一旦发生违法扣分,1分按300元从押金中扣除,他们再找黄牛来处理这些违法的分。 在他们看来,他们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双方按照约定来处理就可以了,违章按照300元一分处理,这是双方之前都心知肚明的事情,不能事后反悔。 对于小江的遭遇,有人说他租车的地方不正规,正规公司车辆有备案,违法直接由实际驾驶员扣分的。 也有人说这事情很简单,既然租车公司敢直接说找黄牛买分处理,那就去交警队举报就行了,代替他人处理违章,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租车押金属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约定的履约担保,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只要约定明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小江向汽车服务公司租车,对方要求他给予2000元押金,若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押金的数额、用途及退还条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合法的。 但是店家在扣除押金时,需要有合法依据,且扣除方式需要合理。 租车公司以300元1分的标准从押金中扣除费用,去找黄牛处理违法扣分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交通违法处罚的扣分是行政机关对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通过金钱交易来替代或消除。 租车公司通过“代扣分”的方式处理违章,属于违法行为,小江有权拒绝。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押金收据、违章记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租车公司退还多扣除的押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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