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和银行真没关系!”安徽阜阳,男子给合作商结算货款,却不小心把136000元转给了其他同姓的人,他联系对方,希望对方返还。万万没想到,对方欠着银行贷款,银行自动从他账户中划走了11万元,男子找对方返还,对方却让他去找银行,银行却称他们是按照合同约定划扣,并无不妥。男子见要钱无望,将对方和银行告上法庭,可法院判决结果让他失望。网友:银行为啥不用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刘先生是做生意的,2025年7月30日,他像往常一样,给合作伙伴付某某结算货款,可没想到,他没仔细核对卡号和名字,直接把136000元货款转给了付某。 他和付某曾经也做过生意,转账记录里有对方的账户信息,发现转错账后,刘先生赶紧联系了付某,希望能够把钱要回来。 可万万没想到,付某却说这笔钱已经被银行划走了11万元,让刘先生自己去找银行要。 刘先生也懵了,联系银行,说明情况,得到的答复是付某欠了银行的贷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从付某账户里自动划扣了11万余元,清偿付某的贷款。刘先生应该去找付某要钱,而不是找银行要。 无奈之下,刘先生将付某和银行都告上了法庭,他要求付某返还这13.6万元不当得利,同时还要求银行对这笔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因为疏忽把136000元转给付某,付某收到这笔钱后被银行扣划还了债,付某因为债务减少而得到了好处,可刘某却遭受了损失,付某得到这笔钱没有法律依据,这属于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付某应该把这136000元返还给刘先生,银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要求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二审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求,维持了原判。 刘先生虽然心里还是有些不甘,但也只能接受这个结果,他只能寄希望于付某能尽快把钱还给他了。 那银行为什么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呢? 这是因为银行支行和付某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付某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银行作为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对付某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扣划,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付某从银行贷款,双方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扣划付某账户资金清偿债务,并没有获得不当利益,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也就不用承担返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