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辽宁葫芦岛,女子在保险公司当业务员期间,隐瞒其父亲患病,且住过医院的实际情况,给其父亲投保了医疗保险。一年后,父亲生病,在北京某医院做了手术,花了16万多元,个人自付8万多元。事后,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不但被保险公司拒赔,还被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理由是:隐瞒病史,销售人员是其女儿且“知情不报”。事情闹上法庭,保险公司信心满满,打起了官司,可法院最后的判决,却让所有人大吃一惊! 2022年,齐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医疗险,本想着给健康加层保障。 结果,第二年就做了心脏手术,可当他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甩出一张拒赔通知书。 理由挺硬:齐先生投保前瞒了病史,而且,卖这份保险的业务员,竟然就是齐先生的亲女儿。 保险公司认为,这父女俩是用欺诈手段,合伙“骗保”。 事件的起因,要从那份线上投保的保单说起。 2022年10月,当时齐先生的女儿,齐某在保险公司当业务员。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就给自己的父亲入了一份医疗保险。 这款医疗险保额很高,包含一般医疗保险金2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00万元,以及重症监护津贴500元/天。 加起来有好几百万,线上操作时,手机屏幕上弹出健康告知一栏。 问被保险人有没有自身疾病、有没有住过院,齐先生通通点了“否”。 保险生效一年后,齐先生因为心脏二尖瓣的问题住进北京某医院,动了大手术,还在重症监护室待了三天。 庆幸的是,手术很成功,齐先生身体恢复的很好。 而这次生病,也花光了齐先生一家的积蓄。 手术费加住院费一共花了16万多,除去报销,自费部分也有8万多元。 齐先生出院后,拿着各种票据去申请了理赔,本以为保险公司会将剩余的医疗费报销。 可他万万没想到,不但没等到理赔款,却等来了保险公司的解约通知。 原来,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经过调查发现,齐先生早在2017年就有冠心病的就诊记录。 甚至在买保险的前一个月,还因为脑供血不足住过一次医院。 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带病投保,根本不符合投保条件。 也就是说,齐先生这属于是故意隐瞒病情。 更关键的槽点在于,齐先生的女儿就是公司的保险业务员。 当女儿的,能不知道亲爹的身体状况?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这就是典型的知情不报,甚至涉嫌保险欺诈。 保险公司称,如果齐先生当时如实填写病史,公司根本就不会承保。 所以现在不仅不赔钱,连保费也不退,保险合同直接作废。 齐先生不干了,能投保成功,自己隐瞒病情固然不对。 但最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审核不严格。 他一气之下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理赔。 法庭上,保险公司咬死了“诚实信用”不放,觉得投保人义务没尽到。 但法院在审理时,视角却不太一样。 法官指出,保险公司作为掌握专业资源,和核查手段的机构。 在收保费之前,明明有能力去调查被保险人的过往病史。 却为了快速签单,把这个审核责任全推给投保人。 这种“宽进严出”的做法,实际上是单方面加重了老百姓的告知义务,而减轻了保险公司自己该干的活。 至于齐先生女儿是销售人员这一点。 法院认为,即便女儿知情,也不能直接抵消,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履行的审慎调查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在本案中,齐先生在投保时,对健康告知一栏中的问题,未如实告知,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但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有能力在投保前核查被保险人病史。 却未充分履行调查义务,将风险审核责任完全转嫁于投保人。 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齐先生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 所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就拒绝理赔并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齐先生是恶意故意隐瞒,而仅仅靠“勾选错误”就想推掉所有责任,法律不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齐先生8.5万余元,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