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判的挺好,打赏多次,每次数额不大,符合妻子消费能力。 建议,离婚时。这部分费用,作为妻子个人财产,分割在内就行了。 妻子一年多内累计打赏金币535万余个,折合人民币53.5万余元,打赏超2万次,另转账、消费4600余元,总充值超61万元。

这个案子判的挺好,打赏多次,每次数额不大,符合妻子消费能力。 建议,离婚时。这部分费用,作为妻子个人财产,分割在内就行了。 妻子一年多内累计打赏金币535万余个,折合人民币53.5万余元,打赏超2万次,另转账、消费4600余元,总充值超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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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问法官一句,这该有多日常,以至于平均每天打赏50多次花掉1400多?还是说法官每年的可支配收入能达到55个足以支持家人直播打赏?[滑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