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名17岁少年在娱乐场所结识一名年长女子,双方多次自愿交往并存在金钱往来

沛春云墨 2026-03-10 22:01:06

四川一名 17 岁少年在娱乐场所结识一名年长女子,双方多次自愿交往并存在金钱往来。事后女方以宫外孕并切除输卵管为由,向少年索赔十余万元,遭拒后报警并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酒吧灯光暗下来那晚,17岁的男生怎么也想不到,三次红包到账的"滴滴"声,会在两个月后变成一张12万元的催命符。 事情起于一场搭话。23岁的女子在酒吧里主动凑过来,聊了没几句就加了联系方式,当晚就把男生带回了住处。次日男生临走时,手机收到一百元转账,对方说是给他的路费,他没有过多犹豫,便收下了这笔钱。 没过几天,女子又发来消息,还提前转了50元打车费。男生去了,两人再次发生关系,临走又是50元红包。第三次相约,流程一模一样,红包还是50元。 三次见面,全是女子主动发起的,红包也是她主动给的。男生以为这只是各取所需的偶然邂逅,互不打扰就翻篇了。谁能想到,平静没持续多久,一切就变了味。 这名女子后来又打来电话,态度明显转变,称自己因宫外孕手术切除了一侧输卵管,要求男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十余万元,并提出由男方承担六成责任。 男生当场就懵了。他只是个学生,哪来的经济能力?更何况每次都做了安全措施,就算女子真的宫外孕,也无法确定就是自己造成的。两人连正经朋友都算不上,凭什么要他赔这么大一笔钱? 拒绝之后,女子直接报了警,声称被侵害。警方调查后发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没有强迫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只能让两人自行协商。 双方多次沟通仍未达成一致,该女子打算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她的理由是,两人已经形成恋爱关系,自己一直在付出,男生收了红包就该负责,如今遭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必须赔偿。 男生的抗辩很直接:自己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根本不是恋爱关系,每次都是女子主动邀约、主动给钱,自己只是被动接受。女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不能把所有后果都推到他身上。 他还提到,女子在酒吧工作,社交关系复杂,两个月内只见面三次,根本无法证明宫外孕就是自己造成的。更何况,因为这件事,自己长期受到威胁恐吓,精神压力极大,影响了正常学习和生活,他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法院的判决很明确:驳回女子全部诉讼请求,男生无需赔偿一分钱。 理由是,要认定侵权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该女性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身体状况与对方存在直接关联,也无法证实双方曾存在稳定的情感关系。 更关键的是,女子23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性行为和自身安全负责。她有权选择发生关系的对象,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是成年人该有的担当。 这场官司尘埃落定,但留下的问题没有答案。200元红包能否定义"付出"?三次相约能否构成"恋爱关系"?成年人的主动邀约,能否在事后转化为未成年人的"债务"? 法律给出了边界:没有证据,就没有权利。自愿的行为,就要自负后果。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从来都不是简单的你情我愿,责任和后果,永远要自己扛。 参考信息:四川长安网.(2023-02-15).分手后女方查出宫外孕男方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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