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能讹!江苏泰州,男子骑着辆没有牌照的三轮,撞倒正常行驶的路人后逃跑,旁边有个小

芹姐说法 2026-03-07 02:04:29

太能讹!江苏泰州,男子骑着辆没有牌照的三轮,撞倒正常行驶的路人后逃跑,旁边有个小伙看见立即追赶,男子慌不择路闯入机动车道侧翻导致骨折。让人没想到的是,男子竟然起诉被他撞倒的路人,以及追赶他的小伙,要求他们赔偿10万余元。 王某有一辆电动三轮,平时出门,这辆没上牌的三轮就是王某的交通工具。 2024年的一天,王某骑着三轮车在泰州城区某条路上溜达,当时是上下班高峰期,路上车和行人都比较多。可是王某不遵守交通规则,三轮骑的飞快,还在路上横冲直撞的。 果然,没多大会,王某就闯祸了。 当时,李某正骑着电瓶车去送餐,属于正常行驶,可王某突然冒了出来,三轮车直接把李某撞倒了。 李某连人带车摔在地上,餐也洒了,可王某没过去关心问候一句,反而一加油门一溜烟跑了。 李某气得一边忍痛往起爬,一边冲王某喊:你给我站住!撞了人就想跑? 旁边同样在送餐的张某,目睹了这一幕的发生。张某深知干这一行的辛苦,正义感爆棚的张某立马加速追向王某,一边追还一边喊:你别跑!你给我站住! 李某非常气愤,莫名其妙被人撞了,对方连一句道歉都没有就跑了,这哪能忍?他扶起电瓶车,也跟在后面追了过去,和张某一前一后追向了王某。 王某一边跑一边回头看,李某和张某在后面一边追一边喊让他停下,眼看着两人越追越近,王某心慌了。 着急之下,王某直接将三轮车骑进了机动车道。为了甩开后面的李某和张某,王某骑的飞快,可是三轮车自重比较轻,王某拐弯的时候,三轮突然侧翻。 瞬间,王某被甩了出去,三轮车重重压在他的身上,王某发出撕心裂肺的惨叫。 李某和张某赶到后面面相觑,二人立即报了警,还打了120。 让李某和张某没想的是,两人竟然因此惹上了一个大麻烦。 原来,交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显示,王某、李某和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可问题是,王某摔倒的位置比较刁钻,还好巧不巧的右股骨颈骨折了,构成了九级伤残,王某卧床好几个月,遭了不小的罪。 事发后王某越想越不服气,他觉得,要不是李某和张某追赶自己,自己又怎么会翻车? 自己撞了李某不假,但是李某又没有什么大碍,自己这可是实打实的骨折,这事说什么也不能就这么算了。 而且,事故责任认定中显示,张某、李某和自己负同等责任,这就说明,交警也认为他们有错,所以这两人必须赔偿! 于是,王某把张某和李某告了,要求他们赔偿10万余元。 王某骑无牌三轮撞倒李某后逃逸,张某和李某追赶致王某侧翻骨折,王某要求二人赔偿10万余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张某和李某是否需要赔偿,首先要看他们的追赶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王某撞倒李某后,不仅没有停车查看李某的情况,也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直接驾车逃离现场,构成了肇事逃逸。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和李某追赶王某,要求他停车道歉,是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目睹王某肇事逃逸,出于正义感追赶王某,这属于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同样,李某被撞倒后,是为了让王某承担撞人后的责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追赶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 并且,二人只是追赶并呼喊王某停车,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王某侧翻后,二人及时报警并打了120,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王某受伤是因为撞了人后肇事逃逸,并且还在逃跑过程中违规变道,最终导致三轮车侧翻发生事故。 就算没有张某和李某的追赶,王某驾驶没有牌驾的三轮车,还在道路上横冲直撞,违规进入机动车道,这一系列危险驾驶行为也非常容易引发事故。 另外,张某和李某的追赶只是促使王某加快逃离,并不是导致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所以二人的追赶与王某受伤不构成民事侵权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事故责任认定三人负同等责任,但这主要是从交通事故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交通行为的规范和责任划分。 但是在民事侵权责任的判定上,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 张某和李某既没有侵权故意,也没有过失行为,反而在王某侧翻后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所以,责任认定并不代表张某和李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认为王某撞人后逃跑,想要逃避责任,本就违背公序良俗。让李某和张某赔偿,更是毫无法律依据,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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