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吧!海南琼海,男子逛超市发现两瓶过期的干红葡萄酒,他悄悄按照原价476元买下,然后带着小票和证据,要求超市给他“退一赔十”赔偿5236元。本以为证据确凿,可以大赚一笔,万万没想到,法院发现男子近期有10起类似的诉讼,认定他是职业打假人,还以该款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为由,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2025年7月6日,男子向某像往常一样,走进了当地一家超市,他不是来买日常生活用品,而是带着明确目的来“找问题”的。 一进超市,向某就直接走到酒水专区,目光仔细地扫过货架上每一瓶酒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盘算着能不能找到可以索赔的过期商品。 功夫不负有心人,很快,向某就盯上了两款干红葡萄酒,刚好符合他的需求。 他拿起酒瓶认真查看,一瓶生产日期是2017年3月7日,另一瓶是2017年4月7日,标签上清清楚楚写着保质期8年。 向某一算就知道,这两瓶酒早就过了保质期,按照他以往的经验,只要买下来,拿着证据去起诉,超市就得给他退一赔十。 想到这里,向某心里暗自高兴,他没有声张,也没有提醒超市工作人员,而是直接按照每瓶238元的原价,把两瓶过期红酒买了下来,一共花了476元。 付款之后,他小心翼翼地收好购物小票和付款凭证,还特意拍摄了完整的购物视频,把所有能证明红酒过期的证据都留得妥妥当当。 在他看来,这笔赔偿款已经是板上钉钉,马上就能到手了。 2025年8月14日,向某就拿着所有证据,直接把这家超市起诉到了法院。 他明确提出,要求超市退还476元货款,再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760元,加起来一共赔偿他5236元。 向某觉得自己证据齐全,超市卖过期食品属实,这场官司十拿九稳,他肯定能赢。 万万没想到,法院并没有直接支持向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查了向某的诉讼记录,发现向某近期提起10起类似的诉讼,每次都是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然后起诉商家要求退一赔十。 向某这样的做法,已经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的范围,购买红酒并不是为了喝,而是为了牟利,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法院据此认定,向某算不上普通消费者,而是专门靠索赔赚钱的职业打假人。 更何况,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酒精度超过10%的饮料酒可以不用标注保质期,涉案红酒的酒精度是12%,即便超市红酒标了8年保质期,也不存在安全问题。 向某把这两瓶酒没有打开,也没有喝,更没有因此受到任何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定期检查、清理过期商品的义务,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法。 法院最终判决:超市给向某退货退款,支持退还476元购酒款,但驳回向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向某本想靠过期红酒大赚一笔,最后只拿回了自己的本金,十倍赔偿的愿望彻底落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向某短期内10次以相同模式索赔,已超出生活消费范畴,不属该条款保护的“消费者” 。 案涉红酒酒精度12%,依国标可免标保质期,超市标注8年超期仅为标签瑕疵,无证据显示酒存在安全问题或造成损害,注定不会获得十倍赔偿。 向某只知道食品安全有十倍赔偿,却不知道红酒没有保质期,更忽略了职业打假人的司法实践,真是学艺不精吃大亏!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