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岂容随意“印制”?食品质量岂容随意“定论”?此等“早产商标”行为,已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即便确属“错印”,其行为也已构成实质性违法,绝非“私了赔偿”可掩盖的违规事实。更需警惕的是,此类“日期漂移”若演变为行业潜规则,轻则破坏市场诚信体系,重则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涉事企业将未来日期提前标注,表面看似“无心之失”,实则暴露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漠视。监管部门须自省:是否曾深入企业生产线开展过系统性排查?若曾履职检查,为何此类明显违法情形未能及时发现?须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绝非“失误”可辩,更非“私下和解”可了,这是触及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当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专项调查:一要彻查涉事企业生产全流程,追溯“早产日期”背后的真实生产时间与质量管控漏洞;二要排查同类企业是否存在系统性违规操作;三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双随机”抽查、生产日期溯源系统等技术手段杜绝此类事件复发。唯有以“零容忍”态度追责问责,方能还消费者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与法律尊严。 此等事件的处理,不仅需要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更需要给全社会一个满意的法治回应,让每一起违法违规行为都付出应有代价,方能真正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杜绝“早产商标”这类荒诞闹剧再次上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