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飞蛋打!”上海,一女子怀孕后发现,丈夫竟然隐瞒了婚史,而丈夫反过来怀疑妻子,

王哥说世情 2026-02-10 19:27:20

“鸡飞蛋打!”上海,一女子怀孕后发现,丈夫竟然隐瞒了婚史,而丈夫反过来怀疑妻子,说妻子怀的是别人孩子,妻子做了鉴定,就是丈夫的孩子,妻子自证了清白,非要打掉孩子离婚,公公急了,为留住孩子,给她转了650万元补偿,之后用这笔钱买了房子,房子写的是女子名字,不久孩子出生,俩人争吵不断,女子起诉离婚,公公告上法院,说这是借款,要女子全部返还,法院判了! 2020年12月,小唐和小谢举办婚礼,婚礼上宾客满堂,小谢脸上洋溢着幸福。 婚后不久,小谢便怀上了孩子,这本双喜临门的好事,可没有想到,灾难来临。 一个偶然的机会,小谢发现小唐结婚前有过婚史,可是这一切他守口如瓶,结婚前从来没有向小谢提起。 小谢气的火冒三丈,你有婚史为啥不说,你结婚前说了,我不会介意。 如今我们结婚了你还是不说,我不知道你要隐瞒到何时。 她质问小唐,谁知小唐也正在怀疑,他怀疑小谢早就出轨,他甚至怀疑,小谢腹中的孩子是和别人生的。 小谢为证清白,到医院做了亲子鉴定,经过鉴定,孩子的确是她和小唐想无疑。 小谢证明了清白,二话不说就要打掉孩子,既然我们彼此之间没有信任,那么现在就离婚,各自寻找各自的幸福。 可是这时,小唐的父亲老唐不愿意了,既然都已经鉴定是我家的孩子,那你就不要再说轻易打掉孩子。 老唐想抱孙子,就怕小谢不要孩子,他一着急,就大骂儿子。 为了补偿小谢的委屈,老唐给小谢转款三次,共计650万,让她平息怒气。 老唐转款时特意做了备注为“购房款”,之后又用这笔钱买了一套学区房给将来孩子上学时用。 而这套房子,写在小谢名下,2023年6月,小谢生下来孩子。 可尽管如此,小谢和小唐吵吵闹闹,俩人分居,到了9月,小谢上诉要和小唐离婚。 老唐一看,儿子的婚姻危危可及,他后悔了,恐怕那650元被小谢拿走。 既然孩子已经生下,那这个儿媳不要也罢,他一纸诉状将小谢告到法院,说650万是小谢以打掉孩子为要挟问他借的。 老唐在法庭上拿出证据,那是一张他儿子小唐写的借条。 小谢感到十分的委屈,没想到他们父子行事风格是如出一辙。 她本身就被丈夫欺骗,丈夫之前有过婚史,他婚前不说婚后隐瞒。 他看小谢生气,不但不道歉安慰,反而倒打一趴,怀疑小谢怀的是别人的孩子。 小谢辛辛苦苦怀着孩子,本来是最该小心呵护的时候,结果却被丈夫反咬一口,这让小谢痛彻心扉。 她去做鉴定,就是为了自证清白,她证明之后,只想早点脱离这个骗子。 公公爱孩子不假,转650万当安抚费就是想要小谢留住孙子,明明孩子已经生下,凭什么又说是借款?来要小谢返还? 小谢越想越气,感到自己受了欺骗,这650万是明明是老唐主动给她的补偿,如果没有这笔钱,她压根就不可能生下孩子。 她从未要挟过老唐,事出自愿,她也没想过要这650万,只是觉得老唐是诚心诚意想要孙子。 她的本意是打掉孩子离婚,根本不是什么要挟借款。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只好对簿公堂。 有人认为,这笔钱该还,既然要离婚,就要把人家钱给还了。 也有人说,这650万是为了保孩子还是保家,先弄明白再说。 第一是男方先隐瞒婚史,又倒打一耙,怀疑女方怀的不是自己孩子,伤了女方的心,导致女方鉴定后想打胎离婚。 650万是保孩子才给的,一般人干不出来借条,还是事后因为分居才拿出借条生事的。 一句话,这当老公的靠不住,当公公的没原则,无诚信! 法院认为,老唐虽然提供了小唐出具的借条,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借条小谢知道,并同意这个借款。 并且事后,小谢对借款也没有追认,也就是说,小谢只知道这笔钱是老唐为了留住孩子给她的补偿,并不知道是所谓的小唐借老唐的。 并且,这650万所购的房屋,本是学区房,他们也没有居住,并不是基于小唐和小谢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老唐主张 650 万是借款,就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且小谢知晓。 然而,老唐仅能提供小唐出具的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小谢知晓借款情况,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因此,法院因老唐举证不能,驳回了老唐的诉讼,小谢不用还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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