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维持自身生存时可免部分或全部赡养义务

水彩萝萝 2026-02-10 00:41:54
T夫妇共育有两子一女:A、B、C。13年T和A、B签订赡养协议书。T除春节前冬季外,基本跟随 A生活。16年底A被诊断胃癌晚期, 后做手术,A夫妇因此负债。因A患病,T自19年冬起未再随A生活。 20年A和妻子L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L所有。同年9月,T欲到A家居住,L以房屋归其所有为由拒绝。现A被诊断为复发转移。T起诉要求判令A支付其09~20年的赡养费12000元,自20年10月起支付其赡养费每年1200元、生活用煤每年1吨、为T提供房屋、承担T医药费的一半。 【裁判】 章丘区法院:在19年冬前,每年除春节前的冬季外,T基本跟随A生活,A—直在正常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A患胃癌、做手术、又复发转移,在这种情形下,T自19年冬季起才未再跟随A生活。A 身患重症治疗多年,其经济负担可想而知,A考虑到其妻子背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将房产协议给妻子个人所有,并非为逃避赡养义务。且A并非T唯一的赡养义务人,T尚有其他子女,即使没有,还可申请政府救济。驳回T的诉求。 【后语】 赡养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 1.经济上的抚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只要其经济收入不足以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系因其自身患有严重的疾病或遭遇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生存权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威胁,如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那么其仍然应当承担经济上供养的赡养义务,但若为维系生存在经济上已难以为继,即使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也应视为在经济上没有赡养能力,可免除其经济上供养的赡养义务。 2.精神上的抚养义务。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更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在法律角度,精神赡养更是一种不容回避的法定义务,即使子女没有经济能力,也不能就此免除精神赡养的义务,而且精神赡养不以物质赡养能力为前提。 赡养义务非法定情形不能免除,这些情形一般是指被赡养的老年人对赡养人有严重犯罪行为。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是,赡养人既不具有经济上供养的赡养能力,也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生存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的原则出发,确保生存权居于优先地位,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赡养义务。老年人无其他赡养义务人的,可申请社会救济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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