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与W有一子两女,长子X已去世,长女Y、次女Z。X有两子f、m。n系Y女儿。W有存款8万元。n称因其和Y在W生病期间对其精心照顾且花费颇多,为补偿n 和Y,W口头赠与存款并告知密码。后Y和n在W生病期间取走8万元。W去世后,L得知此事,多次要求返还,但n拒绝。
【裁判】
叶县人民法院:W的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属于L的合法财产,剩余4万元属于W的遗产,应由L、Z、Y及X的两个儿子平均分割。f、m分得1万元,自愿给予L。判决n返还L6万元、返还Z1万元。
n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m、Y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W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退一步讲,即使W生前确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也因违法而无效。涉案款项应认定为W和L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的处分行为既非基于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过财产共有人L的同意,应认定无效。故无论W 是否曾表示赠与,Y、n均无权独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语】
我国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标准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否存在比例,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间的共同共有是针对全部共同财产而言。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内部仍可界定份额。理论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也缺乏统一标准。部分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全部无效;部分法院认为夫或妻均有权处分财产,不能因夫妻财产的混同而否认人格的独立,进而支持赠与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一半返还。
我们认为应是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
1.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符合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夫妻团体有别于基于工具理性的经济团体,更大程度上属于伦理团体,强调夫妻的一体化。不仅包括精神上的融合,也强调经济上高度合一。
2.婚姻生活的特殊性决定了夫妻问共同共有难以划分份额。夫妻团体是一种个人情感和分工的结合,但共同财产的获得和增加都应视为夫妻团体的共同贡献。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方式不可能一样,贡献价值也不可能都以金钱衡量,这导致划分夫妻共有的份额缺乏计算依据。
3.我国法律对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的限制性规定不符合按份共有的基本原理。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或存在重大事由时才可请求分割。而依据按份共有的基本原理,按份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显然,立法者对夫妻共同财产也采取了夫妻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