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员工Q腰椎骨裂问题与其签订《承诺书》:“Z因长期开叉车……致腰椎骨裂,其受伤期间公司不得以公司更名、违纪开除、拖延等方式处理此事,该协议长期有效。”2019.7,公司发现Q平日考勤异常,遂要求其严格遵守公司纪律制度。但此后Q仍多次迟到、缺卡、伪造打卡记录等,经多次提醒拒不改正。2019.8.2,公司以旷工、伪造考勤记录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Q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了《承诺书》,系违法解除。公司不服。
【裁判】
滨湖区人民法院:《承诺书》真实有效,Q因腰肌劳损提出要求时,公司以考勤异常等情况作出危机解除,违反协议约定。且公司在发现Q考勤异常后,直接顶格适用最高处罚即解除劳动合同,直接以罚代管,有失妥当。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解除行为没有违反约定,理由①《承诺书》系特殊约定,是对老员工的特殊照顾和保护,但公司并未向Q承诺放弃对其进行用工管理。②Q从未向公司主张处理过工伤事宜,且在公司发现考勤异常后对其进行了督促管理,其虽主张因腰伤所以考勤异常,但从未就《承诺书》的约定与公司进行协商。因此,公司并未违反双方约定,消极对待Q。
Q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记录。公司已尽管理职责,并非直接以罚代管。系合法解除。撤销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
1. 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处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位对此权利有权进行处分。
2.劳动者不能以“特殊约定”任意对抗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
在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时,应结合协议签订目的作出合理评判,不能机械地从协议的文字内容来判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勤勉义务,在劳动过程中,应认真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其基本义务不因与用人单位存在特殊约定而当然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