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西,深夜,在某小区7号楼里住的14岁初三女生张某从18楼天台坠落后身亡

梅姐说法 2025-10-13 16:11:45

青海海西,深夜,在某小区7号楼里住的14岁初三女生张某从18楼天台坠落后 身 亡,当天傍晚因张某沉迷玩手机不写作业,与母亲争吵后被摔了手机,哭着跑到楼顶,弟弟找到她时,她看了一眼弟弟便跳下了楼,事后父母以物业没锁楼顶门等为由,起诉了物业、消防部门和住建局索赔60万,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据报道得知,2024年9月28日傍晚时分,14岁的张某,作为初三的学生,本应坐在书桌前认真写作业,可她却一直抱着手机,作业被冷落在一旁。 母亲看在眼里,她多次走到张某身边,轻声却又急切地催促她放下手机,赶紧写作业。 可正处于叛逆期的张某,哪里听得进去母亲的唠叨,她觉得母亲就是在故意找茬,心里满是抵触情绪。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吵声越来越大,母亲一气之下,冲动地摔了手机。 手机被摔碎的那一刻,仿佛是压垮张某的最后一根稻草。 张某大声的哭了出来,她觉得母亲太过分了,一点面子都不给她留,她哭着夺门而出,头也不回地跑开了。 母亲见状,心里又急又怕,赶紧让13岁的儿子小张去找姐姐,小张不敢耽搁,拔腿就去追往楼顶跑的姐姐。 当他跑到楼顶时,眼看姐姐已经站在了天台的边缘,小张张了张嘴,刚喊出姐姐两个字,张某回头看了他一眼。 那眼神里,有迷茫,有绝望,还有一丝说不出的复杂情绪。还没等小张反应过来,张某便纵身一跃,从18楼的天台跳了下去。 小张过了好一会才反应过来,连滚带爬地跑回家,把事情告诉了父母。 父母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怎么也想不明白,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就如此极端,就这样没了。 在悲痛之余,父母觉得如果小区物业把楼顶的门锁好,如果楼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起诉了物业、消防部门和住建局,索赔60万元。 物业也拿出了有力的监控视频证据,原来张某是尾随一位业主进入了楼顶,而且天台的门是消防通道,按照规定是不能锁死的。 消防部门也提供了相关的指导文件,证明他们的指导工作合法合规。 住建局同样表示,他们在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上并没有过错。 那么,张某拂去的诉求会被认可吗?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1,张某的母亲因张某沉迷手机不写作业而与之争吵并摔手机,这属于家庭内部的教育行为。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子女有教育和管束的权利,但方式方法需合理。 母亲摔手机这一行为虽可能对张某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刺激,不过尚未达到违法程度,不存在因此要承担法律处罚的情况。 2,张某作为14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从18楼天台跳楼 坠 亡。 以法律看,她虽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但14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跳楼这种极端危险行为,显然超出了其年龄、智力所能合理判断的范围。 但张某已坠 亡,不存在对她进行法律处罚的问题,不过这反映出她自身心理可能存在严重问题,未能正确处理与母亲之间的矛盾。 3,对于物业,其职责是保障小区内的合理安全。 楼顶天台门是消防通道,依据消防法规定,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能锁闭,所以物业未锁楼顶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张某是尾随业主进入楼顶,物业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即使楼顶没有明显警示标志,但围墙高度符合标准,对于14岁的张某来说,应当能够判断出从18楼跳下的危险性。 所以物业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与张某的 坠 亡 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4,消防部门和住建局也没有过错。 消防部门对物业有指导职责,只要其指导工作合法合规,就不存在失职行为。 住建局在小区建设和管理上若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应担责。 张某父母以物业没锁楼顶门等为由索赔,从法律因果关系上看,这些因素与张某主动跳楼死亡没有必然联系。 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均驳回了张某父母的诉求。 5,为什么最终均驳回了张某父母的诉求呢? 这是因为在法律上,只有当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需承担责任。 而此案中,张某的坠 亡 是其主动选择,家庭矛盾和自身心理问题是主要原因。 这个结果,对于张某的父母来说,他们失去了女儿,本以为能通过法律得到一些安慰和赔偿,可最终却落得一场空。 孩子的心问题不容忽视,家长的教育方式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 小区的安全管理虽然有一定责任,但也不能成为悲剧发生的唯一归因。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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