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岁的小雨(化名)像往常一样在自家开的小卖部门口玩耍,手里攥着刚买来的糖果,一切都显得平静而寻常。 然而,这份平静很快被打破。 一名成年男子杨某某(化名)路过小店,见小雨独自一人,便假意询问商品价格,趁其不备实施了侵犯行为。 小雨惊慌失措,哭着跑回屋内。 家人发现异常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但由于案发时现场直接证据不足,小雨因惊吓过度不愿开口陈述细节,杨某某又始终否认作案,最初调取的监控录像也存在盲区。 警方最终将案件列为行政案件,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小雨的父亲张先生(化名)对此处理结果难以接受,他认为这样的处罚远远不能惩戒犯罪者,更无法保护更多孩子免受伤害。 2024年5月11日,张先生拨打了检察机关的"12309"服务热线,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院"张姐接访室"接到申请后,立即启动未成年人信访接待绿色通道,控申部门当天就将线索移送未检部门。 检察院介入后,向公安机关调阅卷宗,向申请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实地走访案发现场,重新调取监控录像。 小雨检察院的耐心疏导下,终于接受了询问,描述了一些杨某某作案的过程。 监控显示,被害人小雨在被侵犯后崩溃大哭,边哭边用纸巾擦拭被侵犯部位。 2024年6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于同月25日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杨某某。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本案中,小雨是9岁女童,属于刑法特别保护的不满14周岁的儿童范畴,而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案发地点为小雨家商铺门口,这一场所虽然可能人流量不大,但具有不特定人员随时可以进出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场所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杨某某为成年人,完全能够认识到小雨是年龄幼小的女孩,其主动接近并实施侵害行为,体现了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 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小雨在被侵犯后崩溃大哭,边哭边用手纸擦拭被侵犯的部位,这一细节直接反映了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心理创伤。 关键是,杨某某虽然起初没有认罪认罚,但在证据之下,还是选择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这也是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最有利的证据之一。 不过,杨某某虽然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但不是当众实施,所以无法在五年以上判处刑罚。 最终,法院认定杨某某构成猥 亵儿童罪,且有从重情节,虽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但仍判处2年10个月有期徒刑。、 有人说,杨某某已经被采取治安处罚,为什么还可以转为刑事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对于杨某某的猥 亵行为,因证据不足如视频不完整、孩子不开口、嫌疑人不认罪等情况,公安机关最初以行政处罚结案,是一种保守判断,但这并不代表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补充侦查,发现了足以证明其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的关键情节,说明杨某某的行为已经不再是“情节轻微”的普通治安违法行为,而是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而检察院有立案监督职权,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在程序上没有问题。 此外,杨某某如已经执行完毕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拘留一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山东入室抢婴一审宣判,4名被告1人死缓,2人无期,1人有期徒刑15年。据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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