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7岁父母离异,父亲再婚,他与继母不和,大学毕业,父亲中风卧床,继母撺掇父亲把他告上法院,索取赡养费,法院判决他每月支付500元,从此,男子和继母结下梁子,男子30多岁时,有了家庭,自己还有一套婚前房产,他担心未来继母会来争房子,到时儿子会陷入麻烦,外婆给他一个好提议,男子照做了。 蒋先生30多岁,为了未雨绸缪,他想提前立下遗嘱,因为,他担心自己的财产被继母分走。 蒋先生7岁时,父母婚姻走到尽头,他从此跟随母亲在外婆家长大。 十多年前,父亲再婚,可不知为何,蒋先生与继母之间结下了“梁子”,关系变得水火不容,甚至一度很长时间都没去看望父亲。 虽说父亲在感情上支持他,但碍于家庭关系的错综复杂,始终没有明确表态。 大学毕业后不久,命运又给蒋先生来了个“下马威”。 父亲突发中风卧床不起,在继母的主导下,父亲竟将蒋先生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 那时候的蒋先生刚大学毕业,哪有钱啊,继母就来这么一手,真的让他很痛苦。 最后,法院判决,蒋先生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这无疑让本就紧张的父子与继母关系雪上加霜,矛盾进一步激化。 后来,蒋先生结婚生子,自己的生活过得很安逸,可他时常感到不安,觉得父亲年纪大了,他和继母的矛盾还会有。 因为,婚前,母亲和外婆出资为他购置了一套房产。 他担心,万一自己有个三长两短,那自己的孩子会被卷入这场无休止的纷争中,自己的财产也会落入“外人”手里,特别是继母可能会分一杯羹。 蒋先生把自己的担忧和外婆说了,“我的财产不能落入外人手里。” 要不说年纪大的人就是有办法,她给蒋先生提议,不行去立个遗嘱吧。 从法律层面看,蒋先生立遗嘱并非“咒自己”,而是极其清醒的避坑行为。 在法律上,如果他不立遗嘱,一旦发生意外,他最担心的事极大概率会发生: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会分走房产,而由于父亲与继母是夫妻,这部分财产未来很可能通过父亲“转手”落入继母口袋。 针对这件事,有两个关键法律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如果不立遗嘱,继母真的有权拿钱吗? 法律上,继母不能直接继承蒋先生的遗产,但她可以“曲线救国”。 蒋先生的房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若无遗嘱,生父、配偶、子女平分。 生父继承的那份房产份额,属于生父与继母婚内所得的财产(除非生父也立遗嘱明确那是个人财产)。 且生父若先于继母去世,继母就能以配偶身份名正言顺地继承生父手里那部分属于蒋先生的房产。 第二,蒋先生立了遗嘱,能不能彻底断了继母的念想? 可以。 蒋先生为了了却这桩心事,他来到中华遗嘱库广州荔枝湾分库,订立了遗嘱。 蒋先生对他婚前的房产,指定由儿子继承,并且,指定自己母亲为遗产管理人。 蒋先生通过立遗嘱指定房产由儿子一人继承,就排除了生父的法定继承权,继母自然也就断了“转手继承”的路径。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如果,蒋先生立下遗嘱,那么,他的儿子若继承遗产的话,则先于法定继承。 此外,他指定母亲为遗产管理人是非常高明的一招,这能确保在儿子未成年时,房产由最信任的人代管,防止继母通过控制生父来插手房产纠纷。 从蒋先生的立场来说,他心里解不开的疙瘩,是因为从小父母离异,他是被母亲和外婆拉扯大的,对父亲的感情本就稀薄。 更别提刚毕业时,继母撺掇中风的父亲把他告上法庭要钱,这不仅是“下马威”,更是断了最后一点温情的利刃。 对蒋先生来说,那套房子是母亲和外婆省吃俭用买的,是母系亲人的心血,绝不能让伤害过他的人占了便宜。 从理智上说,他也是在为妻儿挡风雨。 重组家庭的关系最是复杂,万一他走在前面,没有遗嘱,父亲作为继承人之一分了房产,那这房子最后极大概率会落入继母手里。 他不想让年幼的孩子将来陷进无休止的扯皮和争产的纠纷中。 他立的不是冰冷的遗嘱,而是一道防范人心险恶的“隔离墙”。 这事儿做得清醒且硬气,该给父亲的赡养费他按月给,这是他作为儿子的法定义务;但自己的财产也要保护好,留给自己最爱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