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在妻子怀孕期间,与女大学生陷入恋情。眼看妻子即将生育,男子将有家室的情

深度程磊 2026-02-03 17:50:48

杭州,男子在妻子怀孕期间,与女大学生陷入恋情。眼看妻子即将生育,男子将有家室的情况告诉女大学生,哪知道女大学生并未与之分手。这下男子很纠结,两个人都不想放手。 X先生在杭州工作,已婚十年,与妻子育有一女。数月前,妻子再次怀孕,随着孕期推进,医生评估其预产期还有四十多天。由于行动不便,妻子在出租屋内承担了更多家务。X先生考虑到安全问题,提出让妻子提前回老家待产,由双方老人照看。 妻子最终同意回乡。此后,两人主要通过电话联系。通话内容多围绕家庭开支展开:产检费用、营养品、婴儿用品、女儿学费,以及对双方老人的日常开销。X先生逐渐感到经济压力被不断放大,对此产生明显情绪反应,并在一次通话中对妻子表示不满,认为其“只谈钱”。 通话结束后,X先生转向网络社交平台。在直播间互动和私聊过程中,他结识了一名20岁的在校女大学生。双方最初交流以工作和生活烦恼为主,女方在交流中表现出明显的认可与依赖,并多次表达希望线下见面的意愿。 在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况下,X先生与该女大学生见面,随后建立了稳定的亲密关系,并发生了实质性接触。从其自述看,这段关系持续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女方对其个人能力和生活经历表现出高度认同,甚至在其经济紧张时,主动将自己的奖学金用于双方日常开销。 随着妻子临近生产,X先生开始担心关系暴露的风险,遂向女大学生坦白自己已婚的事实。女方情绪激动,认为其行为构成明显欺骗,并提出要么结束婚姻、要么立即断绝关系的要求。尽管如此,双方并未立刻分开,关系处于反复拉扯状态。 X先生在直播中反复强调自己的“纠结”:一方面,他清楚自己对妻子负有家庭责任;另一方面,他在这段关系中感受到被尊重和被需要,这种体验让他难以割舍。正是这一表述,引发了外界强烈争议。 如果仅从道德层面评价,观点分歧已十分明显。但从法律视角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多个清晰且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首先,婚姻存续期间的忠诚义务,并非道德倡议,而是具有明确法律基础。《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该条款虽属原则性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判断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而言,《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列举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中包括“与他人同居”以及“重婚”。司法解释中虽对“同居”标准持审慎态度,但如果存在较为稳定、持续的亲密关系,并对婚姻关系造成实质损害,法院在离婚纠纷中通常会认定为过错行为。 从X先生自述的情况看,其在妻子孕期隐瞒婚姻状况,与他人建立持续性亲密关系,一旦进入离婚程序,极可能被认定为过错方。在此情形下,妻子不仅可以在财产分割中主张适当倾斜,还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隐瞒已婚事实建立恋爱关系,也并非“纯属情感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明知自己已婚,却以单身身份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并在过程中接受对方较大额财物支持,可能引发不当得利或赠与返还争议。 女大学生将奖学金用于双方开支,本质上属于基于信任关系的自愿给付。但如果能够证明该给付建立在被欺骗的前提之上,且金额、频率明显超出正常交往范围,相关款项在民事纠纷中存在被要求返还的可能。关键在于证据是否能够证明“重大误解”或“欺诈情形”的存在,这将直接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再次,从家庭责任角度看,妻子孕期的特殊保护并非情感要求,而是法律所确认的现实状态。《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多起案例中明确指出,孕期、哺乳期属于婚姻关系中需要重点保护的阶段。配偶在此期间的过错行为,往往会被法院从严评价。 当事人或许可以反复表达纠结,但法律的逻辑始终清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忠诚义务并不会因为压力、距离或情绪而自动减轻;隐瞒身份所建立的亲密关系,也不会因为“双方自愿”而天然免责。 在现实中,很多人并非在违法的那一刻才面临后果,而是在一次次自我合理化中,逐步走到无法回头的位置。真正值得警惕的,往往不是事情会不会被发现,而是当所有关系同时被摊开时,是否还剩下任何一方,能够不被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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