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死谁有理!”湖南,驿站老板邀请一女子到驿站上班,结果在女子第一天上班时就猥亵了女子。女子难以释怀,将自己的遭遇告诉给父母后便回家,女子父母则赶到驿站与驿站老板理论,并给了驿站老板两个选择,一是私了,道歉、赔偿,二是公了,经公处理。驿站老板选前者,向女子道歉,并答应赔偿女子6万元,怎料,当天晚上留下遗言后便自杀了。事后,驿站老板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女子一家三口咄咄逼人,刺激进而导致驿站老板自杀,对驿站老板的死亡存在明显过错,要求女子一家三口承担驿站老板死亡50%的责任,赔偿54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据悉,2022年,刚成年的宋某开了一家快递驿站。 2023年1月,因年后驿站需要人帮忙做事,宋某便联系了女子魏某,邀请魏某到驿站上班。 魏某也没多想便欣然答应。 2023年1月22日(农历大年初一),魏某前往宋某的驿站上班。 谁料,当天下午4点许,魏某趁驿站无人之际,对魏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魏某气愤不已,随后将此事告诉给自己的父母,而后回家。 魏某的父母闻讯赶到宋某的驿站与宋某理论。 理论中,魏某的父母方语气平和,没有语言、武力威胁,也没有与宋某发生肢体接触。 期间,给了宋某两个选择,一是私了,道歉、赔偿,二是公了,经公处理,并多次让宋某联系自己的父母到场处理。 宋某始终不肯联系自己的父母,并选择私了,向魏某道歉,并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魏某的父母提出赔偿6万元而后见宋某同意,离开宋某的驿站。 当天晚上,宋某对财务和一些事情进行了安排,而后在朋友圈等留下遗言表达了对女子龙某的感情和轻生的想法,并于当晚21时自杀身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宋某的父母在得知宋某自杀后,难以释怀,便报了警。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没有立案。 不过,宋某的父母认为宋某与魏某早就相识,且关系较为亲密,事发当天,宋某欲与魏某发生亲密举动,见魏某拒绝后,便立即停止。魏某父母完全可以采取正当合法方式维权,但是在到达现场后咄咄逼人,给刚成年的宋某两个选择,刺激进而导致宋某自杀。随后又向检方提起立案监督程序。 检方审查后认为宋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魏某的父母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宋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宋某的死亡与谭某父母要求赔偿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宋某自杀原因主要是其感情受挫,同时畏惧法律制裁)警方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如此,宋某的父母依旧没有罢休,又提起民事诉讼将魏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魏某一家三口承担宋某死亡5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4万余元损失。 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系生命权纠纷,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魏某一家三口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对宋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魏某被宋某猥亵后便回家,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魏某的父母基于女儿魏某的名誉考虑未立即报警而选择先与宋某协商,亦情有可原,不应认定有过错。 魏某的父母在与宋某协商过程中让宋某选择报警或者赔偿,同时多次告知宋某与父母联系,报警是正当、合法的处理方式,要求赔偿是被害人的权利,故魏某的父母作为魏某的法定代理人选择报警或者要求宋某赔偿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认定有过错。 魏某的父母提出的赔偿数额6万元并未显著超出正常人的认知,且在与宋某协商过程中语气平和,没有语言、武力威胁,双方没有肢体接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威胁恐吓行为,宋某在协商时自愿同意赔偿6万元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威慑为规避法律处罚而做出的选择,故魏某的父母要求宋某赔偿6万元,亦不足以认定存在过错。 在案证据显示,宋某自杀的原因主要是感情受挫,同时畏惧法律制裁。 综上,法院认为宋某父母要求魏某一家三口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一家三口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驳回了宋某父母的全部诉请。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钱九
判罚合情合理
用户10xxx86
女人猥亵女人?垃圾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