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胆大包天!”山西襄垣,村民感到浑身疼,又咳嗽,就到村医那里去看病,村医开了

每日案论 2026-02-03 12:34:26

“真是胆大包天!”山西襄垣,村民感到浑身疼,又咳嗽,就到村医那里去看病,村医开了输液的药,就让村民拿回家,他还让儿媳妇帮忙扎针输液,结果输第1瓶头孢曲松钠药液,才几十秒,村民就呕吐,胸闷,失去了生命。 景医生是村里的一名村医,他60多岁了,在村里行医多年,有了一定的声望,他的相关职业证书没有换证,依然在家里给村民们看病。 从1981年,景先生取得《乡村医生证》开始,他就扎根农村,一心一意为村民们看病,所以村民们都很信任他。 特别是陈某一家,他们一家人,曾经多次到他那里去看病,有时候是拿药片,有时候是输液,反正花点小钱,病就治好了,所以他们很信任景医生。 但这一次,陈某找景医生看病之后,却发生了意外,失去了生命。 事情发生在2025年1月16日,当时的陈某已经感到很不舒服了,有好几日了,他浑身疼,还一直咳嗽,情况越来越严重。 平时他有点病,能扛的就扛住了,他感觉这一次扛不住了,要吃药或者输液才能好。 他没有选择去医院,而是去景医生那里,陈某一家似乎已经习惯了,生病了先去村医那里去看病,情况实在没有好转,才会选择去医院。 陈某想着自己的病应该也是小感冒,去开点药吃就行了。 但他来到景医生这里,景医生看了之后,看他浑身疼又咳嗽,可能吃药来得慢,输液可能会好得更快,于是就开了输液的药给陈某。 这些输液的药,有头孢曲松钠,有地塞米松等,一共三瓶注射液体。 他开完药之后就让自己的儿媳到陈某家,帮陈某扎针输液。 景医生的儿媳,也是一名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的,她是公公的好帮手,公公帮别人看病,她就帮忙扎针输液。 她来到陈某家,因为她已经帮公公很长时间了,来到陈某家,她轻车熟路,很快就帮陈某扎了针,他们输的第1瓶注射液,是含有头孢曲松钠的药液液体。 在输液之前,景先生的儿媳并没有问陈某,是否头孢过敏,也没有进行头孢皮试,就直接扎针输液了。 危险很快来临,短短几十秒,陈某就感到人特别不舒服,呼吸不上来,胸口像压了一块大石头,闷得他难受,他还呕吐起来,整个人非常不好。 景先生的儿媳毕竟是医疗卫生毕业的,她很快就反应过来,这瓶药不对劲,就赶紧帮忙拔针,拔了针之后,她看陈某的情况依然不对劲,就赶紧实施心肺复苏,人工呼吸,她想把陈某救过来,但陈某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陈某一家难以接受,非常痛苦,陈某不过是生了个小病,却因为景医生开的药容易过敏,没有进行皮试才导致这个悲剧。 悲剧发生之后,景医生遭到了陈家人和大家的质疑,作为一名村医,他在村里已经行医多年,他应该知道头孢这种药,对有些人来说,是容易过敏的。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医生,应当询问患者或者在使用头孢曲松钠的时候,要按照规范进行皮试,才能用药。 这种药更是要在具备抢救场所的地方才能配药,但是景医生没有问陈某的过敏史,直接让他带药回家进行输液,这实在是太危险了,景医生没能预料到会发生是后果,他本身就有很大的过错。 更加让人感到可怕的是,这个景医生每个月会进购500多块钱的药品,为村民们看病,但这些药品来源并非正规,所以这本身也存在很大的隐患。 而且景医生的儿媳,虽然是一名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的学生,但是在输液的环境当中,陈某家是没有急救设备的,在这种情况下,私自输液的风险也非常大。 但她却私自给陈某输液,当意外发生,没有急救的设备,她无法对陈某的生命负责,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发生这样的事情,景先生和他的儿媳,他们的行为肯定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陈某因为他们的过错,已经付出生命,他们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陈某是自愿到景先生那里去看病的,景先生和儿媳只是出于利益帮忙看病,他们只是疏忽了头孢这种药有可能会过敏,他们没有预料到后果。 他们主观上并非是故意剥夺陈某的生命,但又因为他们的过错,导致陈某失去生命,所以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为这件事情,景医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他的儿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 那么你对这样的村医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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