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周女士在某假日酒店四楼健身房报了私教课,她游完泳去更衣室洗澡,正毫无防

芹姐说法 2026-02-03 02:56:14

河南郑州,周女士在某假日酒店四楼健身房报了私教课,她游完泳去更衣室洗澡,正毫无防备地享受淋浴时,一名陌生男子突然闯入,周女士大脑空白,下意识遮挡,男子定定看了2秒才慢悠悠说“不好意思”后出去。周女士又羞又气,找到前台讨说法,工作人员称男子昨天就来过,而且女更衣室门口牌子不见了,周女士觉得酒店管理有漏洞,要求给个说法。 周女士,平时爱健身,在某假日酒店四楼健身房报了私教课。 1月22日,她游完泳去更衣室洗澡,正放松享受热水冲刷时,突然有陌生男子闯入。 周女士说,当时她背对着门,水流顺着头发往下淌,整个人处于完全放松的状态,那扇本该锁住的门吱呀一声被推开,脚步声越来越近,她大脑一片空白。 等反应过来时,一个穿着灰色运动裤、黑色卫衣的男人正站在淋浴区入口,眼睛直勾勾盯着她。 她下意识双手护住前胸,双腿夹紧,后背紧紧贴着瓷砖墙,男人站在原地没动,眼睛从上到下扫过她全身,持续了整整两秒。 这两秒像两年那么漫长,周女士都能听见自己的心跳声,指甲深深掐进掌心,直到男人慢悠悠吐出一句不好意思,转身离开,她才瘫坐在地上,浑身止不住发抖。 裹着浴巾冲出去时,前台两个工作人员正在低头玩手机,周女士声音发颤地说刚才有男人闯进女更衣室,穿灰色运动裤那个。 其中一个工作人员抬头看了她一眼,说哦,我们知道,他昨天就来过,周女士愣住了,问你们知道还让他进? 工作人员说女更衣室门口的牌子昨天被保洁收走了,没来得及挂回去。 周女士要求调监控,工作人员说更衣室门口是监控盲区,只有走廊有摄像头,她又要求看男人登记信息,工作人员翻出登记本,上面只写了张先生和手机号。 周女士当场拨通那个号码,电话那头是个年轻男人的声音,说自己在四楼跑步,走错更衣室了,已经道过歉还想怎样。 第二天下午,酒店经理联系周女士,说已经批评教育了涉事男子,愿意赠送一个月健身卡作为补偿。 周女士拒绝了,她要的是酒店公开道歉和整改措施。 经理说更衣室门口的牌子已经挂回去了,以后会加强巡逻,周女士反问那昨天牌子没了你们怎么不贴个临时标识?经理沉默了。 涉事男子张某说,自己当时在跑步机上跑了半小时,手机不停震动,就想着去更衣室回消息,他说四楼健身房男更衣室在东边,女更衣室在西边,中间隔着泳池和瑜伽室,但那天他跑完步脑子有点懵,直接往西边走了,等推开门看见有人洗澡才反应过来,赶紧道歉退出。 从周女士的遭遇看,陌生男子闯入女更衣室,直接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而男子的行为显然符合“进入他人私密空间”这一侵权的范畴。 即便他辩称“忙着发信息走错”,但客观上已造成周女士身体暴露的后果,属于过失侵权,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酒店的责任同样不可推卸,民法典第1198条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女更衣室门口标识牌缺失,酒店未及时修复或设置明显警示,属于管理疏漏,为男子误入提供了条件。 即使男子是“无心之失”,酒店也因未履行基本安保义务,需对周女士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比如退还剩余费用、赔偿部分精神损失费等。 若周女士坚持追责,男子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男子未拍摄或传播,但闯入行为本身已构成对隐私的侵犯,警方可据此对其行政处罚。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周女士隐私权的侵犯,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您是认为男子应受重罚以儆效尤,还是觉得酒店管理漏洞更该被追责?又或者,周女士是否该接受道歉了事,而非继续维权? 但也有观点认为,这属于意外事件,张某主观上没有恶意,酒店也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周女士要求公开道歉有些过分。毕竟谁都有可能走错路,不能因为一次失误就给人贴上标签。 周女士的私教教练透露,自从出事以后,周女士再也没来过健身房,他发消息关心,周女士只回了一句暂时不想面对那个地方,教练说,周女士平时很注重隐私,每次换衣服都要确认周围没人,这次打击对她来说太大了。 如今,周女士正在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她说自己要的不是钱,而是一个说法,一个能让所有健身房都重视隐私保护的先例,而酒店方面,虽然表面道歉,但私下仍在抱怨周女士小题大做,影响了生意。 当公共空间的隐私边界变得模糊,当服务行业的安全标准形同虚设,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周女士。 隐私侵犯的界限在哪里?服务场所的管理责任该如何界定?当意外发生时,道歉和补偿真的足够吗?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一起来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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