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34岁女子报警声称被人强奸,因派出所不予立案,遂前往分局上访,又因分局信

律安说法 2026-02-02 17:42:01

广东,34岁女子报警声称被人强 奸,因派出所不予立案,遂前往分局上访,又因分局信访室已经下班,被保安拒之门外,情绪激动,拿起一把水果刀架在自己脖子上,以逼迫保安妥协,让自己进入分局办公楼。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劝阻女子,未果后,担心女子自伤自残,趁女子不备使用电击枪将女子击倒。事后女子不愿意了,认为民警的行为违法,要求警方赔礼道歉,赔偿自己医疗费、衣服、内衣、手表损坏损失等共计1万余元,另再赔偿自己3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据悉,2年前,时年34岁的女子赖某前往派出所报警,声称被一名男子强 奸。 因派出所受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赖某遂前往分局上访。 赖某到了分局,按照保安的指示前往信访室交材料,结果发现信访室已经下班。 随后,赖某再次找到保安,说要进入分局办公楼内信访,而因遭到保安的拒绝,拿起一把水果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想以此方式逼保安让自己进去。 保安见状连忙联系了值班民警。 因正值下班高峰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现场已经围了不少人,一边疏散群众,一边向赖某了解情况,并劝赖某把刀放下。 谁料,赖某始终不肯把刀放下,情绪还越来越激动。 随后,民警担心赖某自伤自残,也担心赖某会伤及周围的群众,遂趁赖某不备,使用电击枪击打了赖某的背部,将赖某击倒,而后立即将赖某送医,取出电针头,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不过,事后,赖某不愿意了,表示民警对自己使用电击枪的行为不仅造成自己的衣服、手表损坏,还导致自己的精神出现问题需要到精神科治疗。 认为,即便当时自己情绪激动,民警也可采取其他措施,粗暴的使用电击枪的行为已经违法。 故而,赖某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警方赔礼道歉,赔偿自己医疗费、衣服、内衣、手表损坏损失等共计1万余元,另再赔偿自己3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具体到本案,赖某因报警未被立案想进入分局信访,在安保人员告知信访室已下班的情况下,用水果刀架在自己脖子上以此威胁强行进入分局,在民警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民警使用电击枪制服赖某。 事发时赖某情绪激动,随时可能自伤自残,民警使用电击枪是为了制止赖某可能的自伤自残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使用制服性警械的情形。 民警在使用电击枪制服赖某后,立即送赖某前往医院取出电针头,及时保障了赖某的身体安全。 综上,警方使用电击枪制服赖某的行为符合规定,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不存在违法的情形。 综上,最终驳回了赖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赖某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警方对赖某的处置并无任何不当,最终驳回了赖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其实赖某不仅要自担损失,其实还涉嫌扰乱单位秩序,面临处罚! 据悉,事发当天,保安还报了警,而警方也已对赖某以扰乱单位秩序立案。 本是去维权,结果却闹成这样,着实是令人唏嘘!赖某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维权一定要依法、理性!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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