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大爷在2002年办了一张存折,存了1000块钱,22年后拿着存折去取钱,被告知里面只有0.8元,大爷一愣,怎么可能,这卡一直在自己手里,自己肯定从未取过,对此,银行告诉大爷,他办的是一折一卡的业务,没有存折,拿卡也可以取出去,而且账单流水里面也有记录,大爷不干了,表示当年办卡的时候从来没有人给过他卡,钱没了就是他们的问题,一气之下把银行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2002年那会,王大爷还年轻,正是干劲十足的时候,辛辛苦苦攒了1000块现金,想着存进银行图个安稳。 1月10号那天,他揣着现金走进了家附近的某银行网点去存钱。 办完手续后,工作人员递给他一本存折,我看了眼上面写着存款1000元,揣兜里就走了。 后来存折被王大爷的母亲给收走,怕他年轻,乱花钱,她帮着保管,等以后用得着的时候再拿出来。 后来王先生一直赚钱也就没用得上这笔钱,一直放在母亲手里,可母亲年龄越来越大,记性越来越差,忘了把存折放哪了。 王大爷自己也忙着工作、养家,一来二去,这张存着1000元的存折就被彻底遗忘在时光里。 一晃二十二年过去,王大爷从青壮年走到了知天命的年纪,孙子都上小学了。 2024年12月,家里大扫除,王大爷收拾旧物时,偶然发现了那个尘封的木盒,打开一看,当年的存折竟然在里面。 他当时心里那个高兴啊,就跟中了小奖似的。 可算找着了,二十多年前的1000块,现在取出来也能给孙子添点新年礼物。 王大爷当天就揣着存折,兴冲冲地赶往银行,满心期待着能取出本金加上这些年的利息。 可工作人员查看后,竟然告诉他账户里没钱,就只有0.8元。 王大爷却觉得耳朵嗡嗡作响,半天没反应过来。 他以为自己听错了,又问了一遍:我2002年存了1000块,从来没取过,我现在想取出来。 得到的回来还是一样的,里面只有0.8元。 王大爷急得嗓门都提高了,围着柜台跟工作人员理论起来。 银行方面很快给出了解释:他们查了系统记录,王大爷当年办的是‘一折一卡’业务,就是一个账户对应一张存折和一张银行卡。 虽然现在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但银行流水显示,2002年1月25日到7月10日期间, 这个账户分几次被支取了共计1000元,后来账户没再发生交易,扣除相关费用后,就剩下0.8元。 为了证明,工作人员还打印了一份银行流水给王大爷看。 看着流水单上那些陌生的支取记录,王大爷气得脸都红了: 不可能,我从来没办过什么银行卡,当时银行就给了我这张存折,我连银行卡长啥样都没见着,怎么可能去取钱?肯定是你们监守自盗! 王大爷越说越激动,周围也围了不少看热闹的顾客。 双方争执了大半天,始终没达成一致。 银行方面坚持认为交易合法合规,王大爷则认定自己只拿了存折,没拿银行卡,是银行方面出了问题。 我活了五十多年,从来没干过昧良心的事,更不可能撒谎! 王大爷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这家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支付1000元存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存单是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王大爷持有银行出具的真实存折,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而银行主张办理了一折一卡业务且交付了银行卡,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但银行提交的业务底单上并无王大爷签收银行卡的记录,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将银行卡交付给王大爷。 同时,考虑到王大爷关于存折被母亲收走、多年未找到的解释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且银行流水显示的支取时间与王大爷陈述的存折被保管期间相符。 在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取款行为系王大爷本人或其授权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向王大爷支付1000元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了上诉。 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银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拿到判决书那天,王大爷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激动得眼眶都红了: 1000元在现在来说,不是很多,但是在当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自己一辈子清清白白,认识的人都知道,连便宜都不占,不可能无缘无故去赖银行那1000块。 他是真的没取过,家人也没取过,何况连密码都不知道,怎么可能取。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呢? 信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