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不明白为什么美国的儿童保护法严苛到变态。美国父母犯一点错就要剥夺抚养权,孩子

湖畔边静读的读者 2026-01-22 19:54:16

以前不明白为什么美国的儿童保护法严苛到变态。美国父母犯一点错就要剥夺抚养权,孩子要被送到别的家庭或福利机构抚养。美剧《shameless》,弗兰克一家经常有政府工作人员来检查他们的居住环境,不合格就要把他们送去福利院或者找人领养,但是他们家小孩没一个想去福利院或者被领养的。 美国儿童保护法的严苛,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1874年,10岁的小玛丽遭受养父母严重虐待和忽视 ,经常性被野蛮殴打、鞭责,不许外出玩耍,只有一件旧衣服。传教士想解救她,却被警察局和儿童慈善机构以无权干涉家庭事务拒绝,最终在动物协会律师帮助下,小玛丽才得到妥善安置。“玛丽案”成为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肇因,引发美国一系列法律制度建设。 此后,纽约儿童虐待预防协会成立,促使数百家保护儿童的非政府组织陆续成立,开启美国立法遏制“虐童”行为的大门。1899年,伊利诺伊州建立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1912年,美国儿童福利局正式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处理儿童问题的政府机构。随着时间推移,儿童福利局职责转变,重点转移到防止父母虐待孩子上。 1974年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明确了虐待的定义,涵盖父母或看护人导致儿童死亡、严重身体或情感伤害、性虐待等行为。同时,美国建立起强制报告制度,不仅医务人员,教育者、社会工作者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若怀疑孩子受虐待,都需在规定时间内报警或联系儿童保护组织并完成书面报告。若未报告,部分州会给予相应处罚,如明尼苏达州对未报告者会处以监禁或罚金。 儿童福利局接到举报后,有严格调查流程。按案件紧急程度分四个等级,最紧急的P1等级需在两小时内上门调查。调查人员会与相关人员单独交流、进行背景调查。调查后结合资料对儿童生存环境安全评估,结果分三种:威胁儿童安全者搬走,儿童可留在家;家长育儿能力不足,需有他人搬入与家长和儿童同住并报告动态;最糟糕情况是将孩子移出原家庭。 当儿童面临生命危险等紧急情况,儿童福利局可不经父母同意带离儿童,安置在亲属家、寄养家庭或小组家庭,之后进一步风险评估。若风险消除,孩子回原家庭;若风险长期存在,儿童福利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孩子无法再回到父母监护,将启动终止父母监护权利程序,法院根据孩子年龄决定安置在永久性收养家庭还是其他合适地方。 美国儿童保护法虽然严苛,但背后是对儿童权益的高度重视,旨在为孩子创造安全成长环境。不过,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挑战,如资源分配不均、专业人员短缺、法律政策不完善等。但总体而言,美国儿童保护体系在不断发展完善,为儿童权益保驾护航。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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