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黑龙江漠河,一网友在漠河旅游时,看到同样在当地旅游的一名女子的羽绒服上

律安说法 2026-01-16 17:40:14

“白嫖?”黑龙江漠河,一网友在漠河旅游时,看到同样在当地旅游的一名女子的羽绒服上竟然挂着一个大大的吊牌,遂将视频发到网上。 不少网友认为女子之所以没有剪吊牌是为了“白嫖”,后期好退货退款,调侃商家要是看到是自家的衣服,怕是觉得“天都塌了!” 对此,记者联系到涉事商家,涉事商家表示店铺衣服会检查后再发货。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权利不能滥用!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132条更是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虽然通过网购的商品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外,均可以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但是如果一开始就抱着“用完就退”的目的去网购商品,这种行为其实就属于违背诚信、滥用权利的行为,于法不容! 2、网友曝光女子的行为也有不妥! 虽然女子在漠河旅游时穿未剪吊牌的羽绒服,确实很大可能是为了后期退货退款。但也只是可能,并非一定。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网友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推测女子可能“做坏事”,进而在未经女子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并将女子的相关视频发布到网上,引起广大网友的猜测,同样不可取! 不仅侵犯了女子的肖像权,也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女子的名誉权!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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