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陆某怀疑妻子出了轨,在她鞋子里安装了有监听功能的定位器,果然听见妻子和

芹姐说法 2026-01-10 09:53:01

广州深圳,陆某怀疑妻子出了轨,在她鞋子里安装了有监听功能的定位器,果然听见妻子和他人亲热时发出的动静。陆某骑着电瓶车找到正在牵手约会的二人,从背后给了情夫一刀,趁他回头,又朝他胸口来了一刀,情夫因此丧了命。案发后,陆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陆某不服,他辩解称,自己只是想给两人一个教训,并非真的想害人,而且他是投案自首,应该从轻处罚。 据红星新闻、齐鲁壹点报道,陆某怀疑妻子背叛了他,但一直没有抓住实质性证据。 陆某因为这件事吃不下睡不着,为了确认妻子是否真的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陆某买了几个带录音的定位器,偷偷安装在了妻子黄某的鞋子里。 最初几天陆某并没有发现异常,可没多久,陆某就听见妻子和别人亲热的声音。 2024年6月16日中午,妻子又出门了,陆某再次听见妻子和那个人亲密的声音。 陆某在家如坐针毡,决定教训教训那个破坏自己家庭的男人。 傍晚6点左右,陆某从家里找出一把剔骨刀放进电动车的后备箱里,骑上电动车,根据定位来到宝安区某路段。 远远的,陆某看到妻子黄某和庄某手拉手在路边散步,陆某怒火中烧,将电瓶车停在路边,拿出剔骨刀就跟了过去。 陆某冲到二人身后,对着庄某后背就是一刀,庄某吃痛之下转身,陆某对准他的腹部又是一刀。 庄某惨叫一声倒地,黄某也吓得惊声尖叫,陆某打电话报了警。 后经鉴定,庄某是因多处受伤严重而离世。 到案后,陆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并表示,案发当天,自己是听见妻子和庄某亲热的声音,崩溃之下才产生了教训他的念头。 不久,检方经过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对陆某提起了公诉。 陆某捅了庄某两刀,最终导致庄某离世,为什么陆某被控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 人罪呢?二者有何区别?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杀 人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行为人积极追求他人死 亡的结果,或者对他人死 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 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人仅希望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并非追求他人死 亡。 陆某案中,陆某供述自己是听见妻子和庄某亲热的声音,崩溃之下才产生了教训他的念头。 陆某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并没有明确的杀 人故意,伤害庄某后,又立即报警。 这进一步表明,陆某的主观目的并非直接要剥夺庄某的生命,而是想给庄某一个教训,使其身体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虽然最终导致了庄某的离世,但这并非陆某积极追求的结果。 从犯罪行为方式和程度来看,故意杀 人罪的行为人通常会采取足以致人死 亡的手段和行为方式,如使用致命凶器攻击要害部位等,且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严重性,直至达到致人死 亡的目的。 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通常是针对他人身体的伤害,虽然也可能使用凶器,但行为的强度和目的主要是造成伤害而非直接剥夺生命。 陆某虽然使用了剔骨刀,但他对庄某后背和腹部各捅了一刀后就停止了。 从行为方式上看,陆某并非持续、疯狂地攻击庄某的要害部位以确保其死 亡。 这说明陆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实现伤害的目的,而不是直接以剥夺生命为目标。 如果陆某是故意杀 人,可能会采取更具致命性和持续性的攻击行为。 在捅刺庄某后,陆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行为也能反映出他的主观心态并非故意杀 人。 如果是故意杀 人,行为人往往会选择逃避法律制裁。 陆某主动报警,表明他可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并非一开始就有杀 害庄某的故意。 陆某的行为更像是在情绪激动下实施的伤害行为,之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一审判陆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其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而被害人庄某对事情的引发有明显责任,可酌情对陆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判处陆某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陆某认为,自己只是想给庄某一个教训,并不是真的想伤害他,也没想到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 庄某和自己妻子发生婚外情在先,案发后自己认罪认罚,属于自首,应从轻处罚。 案发后,自己主动找到庄某家属提出赔偿,积极悔罪,应从轻处罚。 二审认为,陆某在庄某胸腹及后背各捅了一刀,伤害故意明显。 庄某的过错及陆某自首等,量刑时可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时已充分考虑到,二审时继续以此要求从轻处罚,据理不足。 案发后,陆某虽然表现出赔偿意愿,但庄某家属拒绝接受,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最终,二审驳回陆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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