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次没判死刑立即执行,确实符合咱们国家现在判死刑越来越慎重的倾向。 这种开车出事的案子,跟拿刀拿枪去伤人的性质,本身就不太一样,通常判得也会相对轻一些。 关键一点是,他最后踩了刹车、打了方向盘。这个动作很重要,法官会认为,这说明他至少在最后一刻不是铁了心想撞死人。当然,他当时到底是怎么想的,是真心想避开,还是纯粹吓懵了的本能反应,外人谁也说不好。但法官判案,只能根据他实际做出来的动作去推断他的想法。 另外,他没跑,还留在现场想办法救人,这些在法官眼里都是“可以酌情考虑”的点。法律得把这种人和那些撞了人就跑、见死不救的混蛋区别对待,对吧? 所以,把这些因素全都放在一起称一称,判个“死缓”而不是“立即执行”,就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之内,是说得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