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回收金手镯,为了避免被人抢单,他和卖家约定,页面标价17910元,实际下单时修改为约定的14092元。6年后,黄金价格大涨,卖家突然拿出当时的订单说事,一口咬定男子用技术手段骗钱,要求补偿标价和成交价相差的3800元。男子拿出当年的聊天记录,卖家这下傻眼了。 张先生干着回收黄金首饰的营生,平时常在网上发布回收信息,靠着诚信经营攒下了不少好口碑。 可谁能想到,一桩六年前的交易,竟突然找上门来,给他惹了个不大不小的麻烦。 这事得从2019年说起,当时,一位外地卖家刷到张先生的回收视频,主动联系他,说手里有个金手镯想出手。 两人在线上聊得挺投机,很快就谈妥了14092元的交易价格。 因为卖家不在本地,没法当面交易,张先生就提议走二手交易平台,这样双方都有保障,卖家也爽快地答应了。 可张先生还有个小顾虑:要是直接在平台上挂出14092元的实价,保不齐会被别的回收商抢单,到嘴的生意就黄了。 他琢磨了一下,就跟卖家商量:要不咱先把标价设高一点,挂17910元,等我下单的时候你再改成咱们谈好的价格,这样就没人跟我抢了。 卖家觉得这法子挺靠谱,当场应了下来。 于是,两人按约定操作,卖家先把金手镯挂到平台上,标价17910元,等张先生拍下后,立马修改价格为14092元。 张先生付款后,卖家及时寄出了金手镯,交易顺顺利利完成,双方皆大欢喜,之后也就没再联系过。 张先生更是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只当是一桩普通的生意。 时间一晃到了2025年,这天张先生突然收到一条陌生消息,点开一看,竟是六年前卖金手镯的那位卖家。 对方上来就语气不善,质问张先生:你六年前是不是用技术手段改了我金手镯的价格? 订单上标的17910元,你实际只付了14092元,差了3800多元,赶紧把这钱补给我。 张先生当时就懵了,好半天才想起这桩陈年旧案。 张先生哭笑不得,连忙解释当年是双方商量好的标高价防抢单,可卖家根本不听,一口咬定是张先生坑了他,还说要去平台投诉他骗钱。 张先生被这突如其来的指控搞得一头雾水,他不得不怀疑,这都过去六年了,黄金价格涨了不少,对方怕是觉得亏了,才来找后账。 好在张先生有个好习惯,重要的聊天记录都会留存,没成想这习惯帮了他大忙。 他赶紧翻出手机里的微信对话框,找到2019年和卖家的聊天记录,里面清清楚楚记着两人商量标高价、改实价的全过程,一字一句都写得明明白白。 张先生把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卖家,对方看完之后,瞬间就傻眼了。 盯着那些记录看了半天,卖家才反应过来,这确实是当年自己同意的事,纯属一场误会。 眼看误会解除,卖家顿时满脸通红,赶紧给张先生发了条道歉消息,说自己最近查订单看到差价,一时没想起当初的约定,这才闹了这么个乌龙。 从法律角度而言,张先生和卖家已经达成了黄金首饰的交易,并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买卖双方事先通过微信约定“标高价17910元防抢单,下单后改为实际成交价14092元”,属于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价款,符合本条规定。 平台订单初始标价仅为形式,双方真实意思以聊天记录与实际履约为准,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 卖家六年后以标价与成交价差异主张“被骗”,违背当初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补差价的诉求,因无合同或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的关键在于,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该记录属于法定“电子数据”证据,完整反映双方改价约定,证明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或技术篡改。 同时,“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卖家主张“被技术手段骗钱”,需举证证明存在欺诈或违规改价行为,但卖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而张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反驳卖家主张。 因此,卖家想通过这样的手段讨回差价显然不占理,张先生保留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切。 要是张先生没有保留好这份聊天记录,那恐怕真的就有理说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