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三严打,在“从重从快”的铁律之外,最具时代印记的恐怕要属口袋罪的广泛适用了,而其中的流氓罪更是堪称“万能罪名”。 现在犯点错,啥行为定啥罪都明明白白,可在八三严打那会,有个罪名能把好多事儿都装进去。 流氓罪在1979年是写入刑法,条文里写的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的就构成犯罪,问题就出在“其他流氓活动”这几个字上,没有明确说清楚到底啥算这类活动。 1983年8月,中央出台决定开展严打,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补充规定,把流氓罪的最高刑提到了死刑,和故意杀人罪一样,当时的背景是社会治安不好,各类恶性案件频发,需要严厉打击稳定秩序。 司法实践中,因为流氓罪的标准模糊,很多现在看不算犯罪的行为都被定了这个罪,有人组织家庭舞会,被抓后牵连了三百多人,最后为首的被枪毙,有人参加舞会多了,也被列为流氓集团成员判刑。 还有地方规定,和三人以上有两性关系就是流氓犯罪,甚至有人请妇女当模特搞艺术创作,没任何不良活动,也被定为流氓行为,青年男女跳交谊舞,在当时也可能被当成流氓行为处理。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流氓罪的入罪标准太模糊,一是聚众斗殴、侮辱妇女这些表现形式没明确标准,二是“其他流氓活动”这个兜底条款包容性太强,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情节恶劣”,也没有具体界定。 当时有句话叫“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说白了就是只要司法人员觉得行为不合适,又没其他罪名可定,就能归到流氓罪里,1984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过解答,想明确这个罪的界限,但效果有限。 后来大家慢慢发现这个罪名的问题,经过多年讨论,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原来归到流氓罪里的行为,被分解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等多个具体罪名,死刑也被废除了。 这些不是随便说的,都是有官方报道记载的,我们现在之所以了解这些,是为了能更清楚咱们法律是怎么一步步完善的。 以上是小编个人看法,如果您也认同,麻烦点赞支持!有更好的见解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方便大家一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