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银行员工周某,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解除合同,在放假期间,周某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他隐瞒不报。被单位发现后,依规章制度将其辞退。周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银行不服起诉,一审二审银行胜诉,周某又申请再审。 (来源:西安晚报) 时间回溯到2005年,周某凭借自己的努力和能力,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份合同对于周某来说,就像是一份稳定的保障,让他能在银行安心工作。 合同里还明确写着,如果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时周某也没多想,觉得只要自己好好工作,遵守规定,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2011年9月,周某迎来了放假时间。本可以好好休息放松的他,却没能克制住自己的欲望。 在欲望的驱使下,他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去 嫖 娼。 他以为这只是一次偷偷摸摸的行为,不会被人发现。可他没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当场将周某抓获。 最终,周某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了10日,还被罚款5000元。 这对于周某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他不仅失去了10天的自由,还损失了一大笔钱。 更糟糕的是,周某担心这件事情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他害怕银行知道后会辞退他,毕竟这份工作对他来说太重要了。 于是,他选择了隐瞒。他就像一个做错事的孩子,不敢把真相告诉家长一样,把这件事深深地埋在了心底。 他每天照常去银行上班,装作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在同事和领导面前,他还是那个勤奋工作的好员工。 时间一天天过去,周某以为这件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不会再有人提起。可他错了。 2017年,银行在进行一次常规的审查和调查时,意外地发现了周某在2011年的那次嫖娼行为。 银行得知这个消息后,觉得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给银行的名誉和形象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银行依据自己制定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决定辞退周某。 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银行还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工会经过讨论后,也认为周某的行为不可原谅,支持银行的决定。于是,银行正式通知周某,他被辞退了。 周某接到通知后,心里十分不服气。他觉得自己已经为这件事情付出了代价,被拘留和罚款,而且事情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银行现在才来处理,太不合理了。 于是,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希望仲裁委能裁决银行继续履行和他的劳动合同,让他回到银行继续工作。 仲裁委受理了周某的申请,并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仲裁委认为,虽然周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了7年,银行现在才来处理,时间间隔太长,处理起来不太合理。 所以,仲裁委裁决银行继续履行和周某的劳动合同,让周某回银行上班。 银行对这个裁决结果非常不满意。他们觉得自己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规定,就应该受到惩罚。 于是,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银行在周某嫖娼7年后才依据规章制度将其辞退,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并没有对发现违规行为的时间作出限制。 周某在2011年9月放假期间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这明显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而且银行有《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其中很可能将此类严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列为违规情形。 有人可能会问,都过去7年了,银行还能处理吗? 其实,虽然时间过去了很久,但周某一直隐瞒自己嫖娼被处罚的事实。单位在2017年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据规章制度将其辞退,并且征求了工会意见,程序上是合法的。 就好比一个人犯了错,一直藏着掖着,以为能躲过去,但纸终究包不住火。一旦被发现,单位还是有权利依据规定进行处理的。周某的隐瞒行为,使得单位在7年后处理他也是合理的。 还有人会说,这么长时间了,单位是不是故意找茬? 但从法律角度讲,只要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且处理程序正当,就不存在故意找茬的问题。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就是为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银行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是合法有效的,周某的嫖娼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虽然事情过去了7年,但因为周某隐瞒不报,银行在发现后有权进行处理。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胜诉,支持银行辞退周某的决定。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仔细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所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银行再次胜诉。 周某还是不甘心,他又向高院申请了再审。 高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周某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最终驳回了周某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