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小妾除了满足丈夫的生理需求和生孩子以外,还有另一个变态的作用,是后来有人无意间听长辈说漏嘴才知道的,说那时候小妾有时候是可以被“送出去”的,怎么说呢,像是一种交换。 那一年是光绪二年,1876年,北方大旱,灾民遍地,地主家也扛不住,急着变现,女人就成了最快的筹码。 这些事,从不写进正经史书,但翻开《清稗类钞》《梦溪笔谈》《履园丛话》之类的笔记杂谈,就会发现,这类“送妾”“换妾”的事,不仅存在,而且普遍,甚至有些被当成一种“人情往来”的常规方式。 最让人心惊的是,这样的行为在当时并不被视为不妥,甚至在某些圈子里,是一种“讲面子”的社交方式。 一位清代盐商的日记里曾写过一段话,说他从苏州回扬州途中,投宿在一位老友家中。 老友设宴招待,席后送上一名妾室,年不过十八,琴棋书画俱佳,那一夜他未曾碰她,只是问她一句:“你愿来我这边吗?” 她垂眼不语,第二天,老友笑言:“她是我送你的新年礼,若你不喜欢,也可以送回。” 就像送一坛酒,送一块玉,完全没有人之尊严的讨论。 从制度上讲,小妾本来就不是“人”。 《唐律疏议》称妾为“贱流”,《宋刑统》甚至将其与财产等同,这不是一种夸张,是法律文本明确写出来的地位。 她们既不能正名为妻,子女也不能与正妻所出同列,甚至在一些家庭中,小妾连丫鬟的地位都不如。 因为丫鬟至少是“买来干活的”,而小妾是“送来供人取乐的”,她们的存在是为了填补某种“空缺”,但她们自己永远无法成为那个“正位”。 在这个位阶体系里,小妾成了最容易被牺牲的环节,丈夫要讨好上峰,送妾;要换点资源,送妾;要摆脱债务,送妾。 她们不是“被带去”,是“被给出去”,很多时候,她们甚至不知道自己被“送”是为了什么,只在一天的黄昏突然被叫去沐浴、更衣,然后被装进一辆马车,送到另一家院落,从此再无归路。 说是“送”,其实很多时候就是“换”,换一匹好马,换一笔银子,换一纸调令,换一个人的信任。 最讽刺的是,在一些文人笔记中,还能看到他们对这些“交易”津津乐道,仿佛那是他们人生中值得称道的“风雅事”。 比如宋代文人苏轼,在贬谪黄州时,曾将一名小妾送给当地官员,换得一间稍好些的屋子。 后来那名小妾怀了孕,被新主人赶出门,最终死在江边,尸体被渔民打捞上来,才知她肚中已有六个月的胎儿。 苏轼在给友人的信中提到此事,只说“天命难违”,甚至没有一句悼词。 这样的例子,在古代社会中太多,只是大多数被掩埋在史料之外的灰尘里。 偶尔从某些旧信件、家谱记录或地方志中浮现出来,才让我们窥见那个时代女性的某种真实命运——一个被物化的命运。 不只是政治人物或文人,普通百姓家也有类似的故事。 清末山东有户农家,欠下地主三十两银子,无力偿还,便将年方十六的女儿许配给地主为妾,算作抵债。 姑娘哭闹不止,母亲却说:“你进了他家,吃穿不愁,比我们这破屋强。” 她最终没进地主家的门,因为在送去的路上,她服毒自尽,尸体被偷偷埋在村后的乱葬岗。 那些被送出去的妾室,大多没有好下场,她们在新家庭里,身份更加尴尬,既不是正妻,也不是自己人。 被看作“外来之物”,时常遭到排挤甚至虐待,一旦原主去世,她们更没有任何依靠,很多被赶出门,或被再次转手,成为“会走路的嫁妆”。 民国初年,北京曾有一位妓女,原是清末一位举人的小妾,举人死后,她被正妻赶出门,辗转无依,最终沦落风尘。 有人问她:“你从前也算读书人家的妾,怎么如今落到这地步?” 她淡淡回了一句:“妾从来就不是家人。” 这句话很刺耳,却是对那个时代最真实的注脚,她们是家庭的一部分,却从未真正“属于”这个家庭。 直到1950年,《婚姻法》正式废除纳妾制度,这种扭曲的人际关系才在法律上被终结。 可稍微往后翻几年,1960年代的某些偏远地区,仍有“二房”“偏房”之类的影子存在,只是换了个名字罢了。 人们习惯用“传统”来包装野蛮,把“礼法”当成遮羞布,却从未真正反思这种制度背后对人的摧残。 今天回头看这些历史,不是为了激起仇恨,而是为了理解一个基本的事实:在一个人被当作“物”的社会里,尊严是最先被牺牲的东西。 那些被送走的小妾,她们没有选择权,没有发言权,甚至连“悲伤”的权利都可能被剥夺。 人们常说古代女子命苦,可真正苦的,不是她们吃了多少苦,是她们连“命”都不属于自己,她们不是“活着”,而是“被存在”。 这才是最残酷的部分。 今天讲这些,并不是要为谁翻旧账,而是为了提醒:一切把人当成工具的制度和思想,哪怕只是潜藏在文化缝隙里,都值得被清算。 如果我们不去揭开这些被遗忘的角落,那些曾经的苦难就还在沉默中延续。 她们被送走,被遗忘,被利用,被交换,她们没有墓碑,也没有名字,但她们的故事,应该有人记得。 信源:上游新闻——中国古代纳妾制度:妻为何叫娶?妾为何叫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