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花14.39万订购了一辆深蓝汽车,提车当天,她检查完车辆就和销售人员去签合同、买保险、办理临牌,工作人员帮忙把车停在4S店门口车位上充电。还没等拿到钥匙,这辆新车就被旁边的车刮蹭,女子认为,车钥匙还没交到她的手里,没有完成交付,要求给她换一辆新车。4S店却表示:贷款和保险都已经办理,贴纸也贴了,已经完成了交付流程,不符合换车标准。这就是一起小小的交通事故,交警已经定责了,维修成本也就500元左右,店里愿意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 12月23日,彭女士揣着满心欢喜,来到深蓝汽车某4S店提车,她几经对比,最终花14.39万订购了一辆深蓝L06。 选车、订车这一路盼了这么久,眼看崭新的爱车就在眼前,她的心里甭提有多高兴。 按照店里的提车流程,彭女士先仔仔细细检查了车身外观,又确认了PDI检测报告,确认没毛病后,就跟着销售人员去签购车合同、买保险,还配合办理了临时牌照。 忙活了一上午,转眼就到了中午饭点,临牌的办理还需要点时间,销售人员跟她说车子已经停在店门口的地面车位上充电了,让她先去吃个饭稍作等候。 彭女士也没多想,想着吃完饭就能开开心心把新车开回家,便转身去了附近的餐馆。 可谁能想到,这顿饭的功夫,意外就找上门了。 等彭女士吃完饭回来,兴冲冲地想再给新车拍几张照片留念时,一眼就瞅见车头右前方的大灯旁,一块漆面硬生生被蹭掉了,还有两处明显的磕碰痕迹。 好好的新车转眼变成了“事故车”,彭女士的火气“噌”地一下就上来了,好好的提车喜悦瞬间荡然无存,只剩下满心的憋屈和愤怒。 她立刻联系销售,要求查看监控。监控画面看得清清楚楚,原来是另一位车主开车时不小心,刮蹭到了她的新车。 交警很快赶到现场定责,认定是对方车主的责任,对方车主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纠纷。 对于这次刮蹭,4S店售后评估表示,维修费用大概也就500块钱左右,不是什么大问题。 可彭女士根本不接受这个结果,她觉得新车连钥匙都没给她,怎么就成了她的车了?车辆没有完全交付,应该还属于4S店的车,应该给她换一辆新车交付。 面对彭女士的换车诉求,4S店却有截然不同的说法。 工作人员表示,彭女士当天就办完了贷款放款、保险生效、临牌办理的手续,车辆的交付照片也拍好了,连车身贴纸都贴完了,整个交付流程早就走完了,只差彭女士把车开走这一步。 4S店负责人认为,车辆完成了交付,而且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不符合汽车三包法关于换车的标准。 这次刮蹭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对方车主也同意赔偿,这应该是彭女士和对方车主的纠纷。 考虑到彭女士的心情,店里愿意在他们的权限范围内,额外给彭女士补偿一些保养券、油漆券,但换车是真的办不到。 一边是满心委屈、坚持要换新车的彭女士,一边是认为流程已完、只愿协商补偿的4S店,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而4S店也坦言,经过这件事,他们后续会重新布置交车地点,把充电桩和交车区都挪到园区仓库旁,避免再发生类似的事故。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判断车辆刮蹭风险应由谁承担,关键在于认定4S店是否完成了“有效交付”。 从事实来看,彭女士虽完成了签合同、办保险、领临牌等手续,但始终未收到车辆钥匙,也未实际占有、控制车辆,不符合“交付”的核心要件,即标的物控制权转移给买受人。 4S店主张的“流程办完”仅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程序性步骤,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交付”。 因此,车辆刮蹭发生在交付之前,风险应由4S店承担,4S店需对车辆损坏承担责任,而非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肇事车主。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核心零部件的,消费者可选择换车或退货。 这就是汽车“三包”中“换车”的标准,只有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且需满足特定时间、里程或故障严重程度标准,才能换车。 本案中,车辆刮蹭是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外力损坏,并非车辆出厂时存在的质量缺陷,完全不符合“三包”换车的法定情形,4S店确实无法换车。 但是,“不符合三包换车标准”不代表4S店无责,其仍然需要承担交付前的风险责任,如修复车辆至全新状态,或者给予彭女士合理补偿等。



换车是不可能的,法律上也不支持,但是4s店把车停在公共区域无人看管肯定有责任。4s店修复加多赠送几次保养是合理的。肇事车主可能也应该承担1000-2000左右的时间和价值贬值的赔偿。 如果起诉法院双方可能总的赔的也不多,这种主要就是膈应。
躺在花丛中
相当于新郎在娶到新娘之前,新娘被别的男人亲了几口![捂脸哭]
路人甲 回复 01-04 09:12
那这个情况你是娶呢还是换个老婆?[捂脸哭]
坨坨龙 回复 01-05 00:37
新郎已经和新娘领了证。还能怎样?杀了新娘给你换个处女?那你领了证,不照样是二婚。只能认倒霉呗。
用户16xxx52
没错,发票一开就进系统了。哪车就是你的了。但买家也亏没开就坏了,但只能补偿没办法的。
肖白浪
不对!车辆的所有权没有完成转移,所以套用《规定》并不合适!而是应适用“企业将瑕疵车辆岀售给用户”!
肖白浪 回复 打铁 01-05 13:09
那商家是否有站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角度上考虑过消费者的看法呢?
打铁 回复 01-05 09:26
你这纯粹站消费者角度完全不考虑商家的看法
打铁
这种情况肯定不可能给你换车,被旁边的车剐蹭,而且维修费用仅五百,也就是轻微剐蹭
生死由命
后来呢?经常有这样的新闻,后来怎么样了又不说。
雨桥
小仙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