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没有受害人的强奸案,却有7人以强奸罪入狱获刑。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发生于2021年1月,彼时,徐二远欲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在与张大商量后,将受害人约至宾馆房间。张大让受害人和徐二远处对象,遭到拒绝后,徐二远便将受害人按在床上,脱其衣服,但被剧烈反抗。徐二远随后便指使另外6人帮忙按住受害人,以按住其手脚的方式阻止其反抗,最终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徐二远还与张大一起威胁受害人,不准其报警。单从犯罪手段来看,这7人理应严惩,哪怕枪毙都不过分。然而,律师获取到的信息却显示,“被害人”曾向包括母亲在内的多人表示,自己没有被强奸,但侦查人员却不肯相信,并向其表示,如不承认,则其涉嫌包庇,也要坐牢。无奈之下,“被害人”终于承认,自己曾被强奸。确实的,从言词证据上看,包括被告人、受害人及证人在内,8人的口供可以相互验证。可信度非常之高。但该案在一审开庭时,6名被告有5人当庭翻供,否认自己实施了强奸,并称自己遭到诱供及逼供。另有1人向律师表示,自己之所以在侦查阶段承认参与,系审讯人员对他表示,承认就能出去,不承认就关进派出所里。然后他就承认了。根据律师梳理,本案的蹊跷之处不仅在于,受害者否认被强奸。更离谱的是,本案在证据层面除精斑等实锤物证外,连现场勘验也没做。立案时间更是在案发近半年以后。此外,疑似报案人为“受害人”男友,因其他案件被捕后提及,但其证言里提到的案发地点仅与被告之一对上,为电竞宾馆,而其他六被告供述的案发地点则为快捷酒店。除案发地点外,案发时间也有出入。据了解,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时间是2021年1月21日,原因可能是有客观书证记录显示,1月21日,徐二远在江淮快捷宾馆有入住记录。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显示,汪某超、张大等人殴打被害人及证人的时间,为1月21日晚-22日凌晨3点。地点在是快捷宾馆内。但这明显不合常理。因为,证人证言记录称,强奸发生在被殴打前的三四天。即便以入住登记表及一审判决认定的时间为准,强奸案和故意伤害案发生在同一个晚上,既然被害人已经报警称自己被殴打,为什么到达派出所后,却不敢把被强奸的事一并说出来?还有,本案的两名被告,有相当程度的不在场证明,却未被采信;本案的证人也说自己没有目睹,但也被拦截在法庭之外。总之,本案的诸多细节,如果细究的话,其实存在太多问题。但法院在审理时,却无视了诸多不合理之处,坚定判决七被告有罪。不得不说,这实在是悲哀得很。实务案例看一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