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钱,连给自己买块墓地都不行?”——上海这件事,最近真把不少人看懵了。 说的是上海虹口一位46岁的蒋女士。 父母早逝,未婚无子,一个人住,一个人过。10月突发脑出血进了医院,人昏迷着,很多手续得有人签字。医院辗转联系到远亲吴先生(报道里说是远房表弟/表哥这一类亲属关系),他赶去签了手术同意,还垫了医药费。 人还是没救回来。 12月14日离世。 问题从这儿开始变得扎心:蒋女士暂时查不到法定继承人,遗产处置要按程序走。官方通报里说,居委会会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法院开绿色通道受理。后续如果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会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部分再按法定程序用于公益。 也就是说——不是“钱没了”,是“钱现在谁都不能随便动”。 可网友不这么看。 有人说:规矩就是规矩,停车罚单也好,遗产也好,谁都不能一句话就改,亲戚朋友更不能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也有人说:这也太别扭了吧,人都走了,办个告别仪式、买个墓地,还是她自己的钱,咋还卡住了? 还有人追问得更现实:那她要是欠着债呢?是不是也能按程序清?那为什么“该花的”反倒不好花? 说到这儿,我反而觉得,争的不是“该不该花”,争的是“谁说了算”。 按《民法典》,继承开始后,要先有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管理人;对管理人有争议,利害关系人还能申请法院指定。 再往后走,才轮到“处理债权债务”“清理遗产”“依法处置”。 《民法典》也写得很直白: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注意这句话前面还有一句更关键:分割遗产,应当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那丧葬费、墓地费算不算“债务/必要支出”? 不少报道里引述的观点是:可以先垫付,之后作为债权人向遗产管理人主张追偿,关键在于“合理范围”怎么定,程序怎么走,民政部门也会有顾虑,怕被说成乱支出。 所以你看,这事儿最让人难受的点在于——钱在那儿,路还没铺好。 我更愿意把它理解成“制度缝隙”,不是谁故意刁难谁。 民政部门要的是可追溯、可审计、经得起问的标准。 亲属和朋友要的是体面、速度、别让人走得太寒酸。 两边都不算离谱。 真正该补的,是那条“从遗产里支付身后必要费用”的清单和口径:哪些算必要,墓地买到什么档位算合理,后续管理费怎么处理,票据怎么报,谁来拍板,法院确认到哪一步就能放款。 这套流程做细了,类似事情就不会每次都像开盲盒。 话说回来,这件事给独居、独身的人提了个醒,但别上升成“别单身”。 单身不是问题。 没做安排才是问题。 想得现实一点就行: 紧急联系人写清楚,能联系到谁,能替你做什么决定。 遗嘱早点立,哪怕不复杂,至少把“钱留给谁”“由谁执行”讲明白。 身后事也别忌讳,想土葬还是火化,想不想办仪式,预算大概多少,写下来给信得过的人。 你不写,别人就只能按程序走,走得慢,还容易扯皮。 最后说句不好听的——很多人不是怕死,是怕死了以后还得让人跑断腿,求这个盖章、求那个解释。 蒋女士这件事,最该推动的不是情绪对骂。 是把规则补齐,让“一个人过日子”这条路,到了最后也能顺顺当当、有个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