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出差俩月,住120一晚房间,开390元发票,住宿费花了30000多被举报后开除。男子不服,说自己并不知情,弥补了损失,就不应该被开除…… 话说在江苏南京,有一个男子李某。 2013年,他入职了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因为工作需要,时不时的就要去外地出差。 一转眼到了2023年,李某又出差了,这一回前往广东佛山,需要出差86天。 公司很大方,住宿标准按照400块钱一天开,结果对接方给他安排住了实际上120块钱一天的房子,却开了390块钱一天的发票。 最终,住宿费这一项李某申请报销了30000多。 然而李某没想到的是,当他回到公司后没多久,就被人实名举报了,说他伪造发票骗取出差费。 公司对此很重视,专门派人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这事是真的。 李某知道此事后大呼冤枉,说他根本不知道此事,属于是被人栽赃陷害了,并主动清偿了多报销的部分。 然后,李某就被公司给开除了。 显然,公司并不认为他真是“无辜”的,认为李某“虚假报销,与合作方交往甚密”。 李某不服气,觉得自己既然还钱了,凭什么把自己开除?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和合作方交甚密?我不都说了我不知道这件事了吗? 于是,他就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本案的关键点就是李某究竟知不知情,以及公司开除究竟合不合法。 很明显,要说李某不知情,恐怕没人信。 120一晚上的房间和390块钱的房间哪能一样吗?李某干这行10年了,属于是吃过见过的。 身为报销的第一责任人,他看到390块钱一晚上的发票之后,不可能察觉不到不对劲,但他还是报上去了。 而公司的《员工手册》对这种情况是有明确规定的: “对侵占公司财物或者营私舞弊者,擅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者,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取贿赂、回扣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根本没法证明自己和接待方没有“不足为外人道也”的关系,也解释不了他为什么没有察觉到120一晚和390一晚的房间的差异。 这种情况下,公司怀疑他是合情合理的。 既然造成损失,那还钱就是合情合理的。这和“弄虚作假”导致开除并不冲突。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