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一女牧民带着女儿在草原上采蘑菇,不一会儿,篮子里攒了小两公斤的白

洋仔说法 2025-12-21 22:35:55

内蒙古呼伦贝尔,一女牧民带着女儿在草原上采蘑菇,不一会儿,篮子里攒了小两公斤的白花脸蘑菇。就在她们准备回家时,一辆摩托车突然停在旁边。骑车的男子二话不说,伸手就去抓那篮蘑菇。女牧民赶紧护住篮子:“你这是干啥?”两人就这么拉扯起来。没想到,男子一急眼,竟从怀里掏出一把刀,明晃晃地指向母女俩:“松手!”母女俩被吓坏了,男子抢过篮子,骑上摩托车一溜烟跑了。后来一算,被抢的蘑菇值约143块钱。结果,男子被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法院则以情节恶劣为由判处男子3年有期徒刑。   2025年8月的呼伦贝尔大草原,正是野生蘑菇生长的旺季。   牧民陶某和女儿金某像往常一样,提着篮子,在某嘎查附近的草场上低头寻觅着一种当地人称“白花脸”的蘑菇。   陶某母女打算采些回去,晒干了炖汤或拿到集市上换点零钱。   然而,一阵由远及近的摩托车轰鸣声呼啸而来,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在她们附近停下,来人正是胡某。   起初,陶某母女并未特别在意,以为是路过的牧民或采菇人。   但胡某并未离开,他的目光盯上了母女俩身旁已装了蘑菇的篮子。   接下来的事情发生得很快,几乎让陶某来不及反应,胡某突然上前,一把抓起那只装满了母女俩劳动成果的篮子,转身就往摩托车方向走。   陶某这才惊醒,急忙上前阻拦:“你干什么!那是我们的蘑菇!”   面对制止,胡某没有丝毫归还的意思,反而与上前争夺的陶某发生了撕扯。   更令人胆寒的是,争执中,胡某竟掏出了一把刀,明晃晃地指向了陶某母女,用威胁的姿态迫使她们松手。   看着胡某手持刀子,陶某母女被吓坏了,只能后撤,眼睁睁看着胡某将她们辛苦采摘的一篮子蘑菇夺走,随后骑上摩托车扬长而去。   事后经称量和认定,被抢走的白花脸蘑菇共计1.79公斤,按当地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43.2元。   惊魂未定的陶某母女随即报警,警方根据描述展开侦查,很快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抓获归案。   随后,胡某被警方以抢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指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抢夺罪、盗窃罪等其他财产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直接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形成现实、紧迫的威胁或侵害。   胡某本次作案的主观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抢走陶某母女已采摘的蘑菇。   胡某在双方撕扯过程中亮出刀具,这一举动向陶某母女传递了明确的、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的危险信号,该行为已超出一般性争执的范畴,直接对被害人陶某、金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现实、直接的威胁,足以压制二人的反抗意志。   正是在胡某持刀威胁所制造的恐惧状态下,陶某母女不敢继续阻拦,胡某才得以顺利劫取财物并离开,威胁手段与取得财物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法院认为,胡某以刀胁人,因胁取物,已经构成抢劫,至于该手段所指向的财物价值是巨大还是微小,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不过,《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院在量刑时,注意到被抢蘑菇经济价值较低这一情节。然而,抢劫罪的立法本意是将人身安全置于财产价值之上进行优先保护。价值微小仅能作为在法定幅度内酌情考量的一点因素,但绝不能抵消或大幅减轻因其持刀威胁这一恶劣手段所应承担的基本刑事责任。   若因财物价值低而大幅降格处理,将导致刑罚与行为严重性失衡,损害司法公正与刑法威慑力。   综合以上因素,胡某的行为已完全齐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因其持械、针对弱势对象等情节,表现出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最终,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很多网友许多人在初次听到这个判决时,可能会感到困惑:仅仅为了一百多块钱的蘑菇,就要坐三年牢?这处罚是不是太重了?   事实上,要理解这份判决,我们不能仅仅看“143元蘑菇”的表象,而是要看清胡某抢劫行为的本质,其潜在危害不可小觑,对其处以应有惩罚也是为了避免其再次犯罪。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任何以暴力或威胁手段侵犯他人的行为,都不会因其攫取的利益微小而逃脱法律的严肃审视,尊重他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恪守法律的行为边界,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牢记的准则。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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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蓑立翁

蓑立翁

2025-12-22 14:07

我们那九凣年有人抢了14块钱,就被判了14年,抢却罪太恶劣了,我看一点也不多,相反,还判的太少了

洋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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