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一蔗农未雨绸缪,为自家495亩蔗田购买了保险,总保额为132万元。一场暴雨后,甘蔗被泡坏了很多,产量减少了570多吨。后蔗农找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却以一句:“不是保险事故”,就想把蔗农给打发了。无奈之下,蔗农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及利息。(来源: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据悉,蔗农何某家有495亩地,都是种的甘蔗,而且都是供应给糖厂制糖使用,有稳定的销售渠道。然而因为天气的原因,导致何某家的甘蔗收成一直不太好。 2023年9月,蔗农何某听人说起一项财政补贴性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在暴雨季或者遇到洪水灾害,可以确保降低损失,而且保险费用也不高,于是何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 根据何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显示,495亩地每亩预期产4.95吨,每吨按糖厂收购价540元计算,总保障金额为132万余元。保险期限从2023年9月底到2024年6月底,刚好覆盖甘蔗的生长周期。 2023年年底到2024年年初,来宾当地连下几场大暴雨,何某家的甘蔗地成了水塘,不少甘蔗出现了倒伏、烂根等情况。 何某当时愁坏了,不断想办法对甘蔗进行施救,但还是损失了不少。不过,这次不同以往,何某购买了保险后,损失的部分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补上。 可即便如此,面对自己辛苦种出来的甘蔗因暴雨损失了不少,他还是难免心疼。 最终收获时,何某家的甘蔗过磅的总重量才1880多吨,要是以往至少得2000多吨。 之后,何某拿出保险合同,经过一番核算,这次甘蔗的收成比合同中约定保障的2450多吨少了570多吨。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收入未达到保障金额的,保险公司得赔偿差额部分。 因此,何某拿着糖厂的过磅单、保险合同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谁知保险公司在未实地勘察的情况下,直接来了一句:“你这减产不是保险事故,是自然灾害,所以我们不赔。” 何某感到十分无语,自己购买保险的时候可没说自然灾害不赔,然而保险公司却坚持不肯理赔。 2024年12月,何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30多万元及利息。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突然改了口风,称何某的甘蔗减产是其自身管理不当所致,并不是暴雨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何某投保的保险项目就是针对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甘蔗产量损失。 既然如此,保险公司一开始以暴雨属于自然灾害而拒绝理赔,就没有了合理的依据。 其次,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主张何某的甘蔗减产并非暴雨所致。 但法院经调查发现,当地气象记录证明了确有暴雨发生,村里的村民也证实了确实下了大暴雨,导致甘蔗地变成了水塘。 由此可见,何某家的甘蔗减产,正是暴雨所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保险公司既然说何某的甘蔗损失并非暴雨所致,但又拿不出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所以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主张。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去定损,但因为保险公司的过错问题,导致无法确定何某的具体损失。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过一番核算,何某的甘蔗实际卖了104万余元,而合同约定的保障金额是132万余元,少了27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何某差额27万余元,同时应当按同期贷款利率向何某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