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王某和谈某经人介绍步入婚姻,婚后育有两女一子,原本热闹的家庭,却因孩子增多经济压力增大,夫妻矛盾频发,三天两头争吵,感情在一次次摩擦中消磨殆尽,最终经调解离了婚,离婚后王某听到流言蜚语,怀疑妻子不忠,带三个孩子做亲子鉴定,结果二女儿和小儿子真不是自己亲生的,他将前妻告上法庭,索要18万抚养费和10万精神赔偿,法庭上,前妻的说辞令人意外。 王某和谈某经人牵线结婚,婚后很快有了两女一子,孩子多了,经济压力陡增,夫妻俩为钱和孩子教育问题频繁争吵,从三天一小吵到五天一大吵,家里鸡飞狗跳。 感情在一次次争吵中消磨,2024年3月,两人调解离婚。 离婚后,村里有闲言碎语说王某的次女和小儿子长得跟他一点都不像,还有更难听的,说他被戴了绿帽子。 王某看着那两个孩子,怎么看怎么觉得陌生,他决定带两个孩子去做亲子鉴定。 结果出来那天,王某颤抖着手打开报告,上面赫然写着两个孩子都不是他亲生的。 王某直接起诉了谈某,要求她返还18万抚养费,还要赔偿10万精神损失费。 王某认为:谈某,太过分了!这么多年,自己辛苦养孩子,结果都不是自己的,谈某必须要给自己一个说法! 谈某却一脸无所谓,还说:王某在这装无辜,他早就知道这事,离婚的时候怎么不提赔偿?现在起诉自己,没资格! 王某说:我要是早知道,能养他们这么多年?你这就是狡辩! 谈某却哭诉说:我也不容易,经济困难,哪来那么多钱赔你,再说了,这么多年,我也为这个家付出了不少。 王某说:你付出?你付出的是和别人生的孩子!你背叛了我,还瞒着我,让我养了别人的孩子这么长时间。 谈某被说得哑口无言,但还是不肯松口。 谈某隐瞒孩子身世,让王某抚养非亲生子女,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有权要求谈某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谈某隐瞒了孩子并非王某亲生的,这一重大事实。 从法律逻辑上讲,王某抚养非亲生子女,是基于错误的认知,以为孩子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才履行抚养义务。 谈某作为孩子的生母,有独自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谈某履行了抚养义务,谈某构成了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王某为抚养孩子支出的费用,对于谈某来说就是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谈某在婚姻里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还生下孩子,隐瞒孩子身世,让王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非亲生子女,这违背了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 关于抚养费,结合当地消费数据进行了详细计算,这些年,王某为两个孩子花费的抚养费,谈某需返还一半。 谈某长期隐瞒真相,让王某错付了感情和精力,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必须赔偿精神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谈某返还抚养费8.62余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承担亲子鉴定费3150元。 那么,为什么只判决返还一半呢? 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状态。 王某用于抚养孩子的钱,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王某花的钱里,有一半其实是他自己的财产,另一半才是谈某的财产。 打个比方,王某一个月赚一万,这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他花两千抚养孩子,这一万里有五千是他的,五千是谈某的。 他花出去的两千里,一千是他的财产,一千是谈某的财产,他只能要求谈某返还属于谈某的那部分财产,也就是一千。 所以综合多年抚养费用,最终,才判决返还一半是的。 要是王某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他还会心甘情愿地花这么多钱去抚养吗? 肯定是不会的,谈某这种隐瞒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 要是谈某在婚姻里就告诉王某孩子不是他的,王某还愿意抚养,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这时王某的抚养行为,就是自愿的,这种行为口不存在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小鱼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