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官”摔死猫事件,有人发现了一个“漏洞”,那就是认为宿管并未违法,因为他摔死猫是得到猫主人同意的,很多人据此为宿管叫屈。 然而真是这样吗?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其实犯了一个错误,而且是一个非常隐蔽的错误。 首先,我们得承认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猫狗这类非野生动物的保护法,也就是说,追究宿管的责任,只能从“损害他人财产”的角度,即把宠物猫视为猫主人的一份财产。 于是就有人发现了 “漏洞”:在网传的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听到猫主人多次对宿管说“你摔啊,有本事你就摔死它”之类的话,然后宿管也对身边的人说“是他让我摔的”,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他真地把猫摔死了,也只是在执行猫主人的要求。 从逻辑上看,宿管确实没问题,毕竟如果只把猫当成财产看待的话,猫主人都让宿管摔了,那么宿管摔死猫导致猫主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全部责任应该归咎于猫主人而非宿管。 可是这么想的人,却没有意识到一个问题,那就是猫主人所谓的“让宿管摔死猫”的要求,其实是一句气话,正常人都能听得出来他并不是真要宿管把猫摔死。 就好比有人气头上说“有本事你打我啊”,那你肯定也不能真就去打他,否则就违法了。 在法律上,“气话”不等于有效授权,只有理智状态下的真诚的授权,才是有效的。 比如猫主人发现自己的小猫患了绝症,希望它少受一点痛苦,就可以授权专业人士去结束猫的生命,这是完全合法的。 因此湖南宿管摔死猫这件事中,宿管的行为是没法洗白的,他错就错在没能控制自己的情绪,错在有积极主动的暴力行为。 故而学校对他的处罚,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并且猫主人也有权力向他索赔财产方面的损失。 除此以外,宿管的行为还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更违背了一个教职工作者该有的职业道德。 当然学生肯定也有错,首先就是不应该把猫带进宿舍,这是违反学校规定的;其次就是不应该用言语激化宿管的情绪,从而导致悲剧发生。 但是两者对比,宿管的行为就比学生要恶劣更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