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城,男子砍杀两名砍甘蔗妇女后潜逃案,迎来最新进展,嫌疑人李某被抓获,事情起

梅姐说法 2025-12-16 15:50:43

广西柳城,男子砍杀两名砍甘蔗妇女后潜逃案,迎来最新进展,嫌疑人李某被抓获,事情起因竟是因为用水问题。 据、都市快报橙柿互动等报道,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柳城县马山镇某村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场旁边,就是一大片甘蔗地。 据知情人士称,李某养猪场办的挺好,家庭条件也不错,家里有老婆有孩子,生活也很幸福。 李某的养猪场旁边,是邻居承包的100多亩甘蔗地,主家长期雇佣4名妇女干活。 李某的养猪场每天要用不少水,于是李某就经常借旁边甘蔗地主家的水用,一来二去,主家不高兴了。 因为是邻居,主家不好意思直接对李某说,就提醒给他干活的四名女工,如果别人拿他们的东西用,她们要阻止。 于是,李某再用甘蔗地的水时,女工们看到后就会提醒他,不让他用。一来二去,李某就记恨上了这四人。 案发当天,也不知道是四名女工说话不好听还是李某觉得被说了没面子,李某直接情绪失控,这才发生了惨案。 据知情人士称,案发现场非常惨烈,两名女工被砍倒后,剩余两人拼命逃跑,这才逃过一劫。 李某作案后并没有像常人一样惊慌失措,而是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据沿途监控显示,李某骑着电动车离开,为了避免被人认出,他戴了帽子和口罩,捂的严严实实。 案发后当地人心惶惶,民警立即展开侦查。经过5天的拉网排查,16日一早,李某被抓捕归案。 1、李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李某因女工阻止其用水而记恨在心,案发当天情绪失控后实施砍 杀行为,李某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李某用 刀 砍 杀女工,其行为表明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 亡的结果,却积极地实施该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李某实施的 砍 杀行为导致两名女工被砍 倒,其行为符合故意 杀 人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 杀 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某在女工阻止其用水后产生记恨心理,进而实施暴力砍杀行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砍 杀的危害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应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 2、李某会受到什么处罚? 据知情人士称,案发现场十分惨烈,两名女工被砍 杀,李某的暴力行为极其恶劣。 并且李某作案后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戴帽子和口罩,骑着电动车潜逃,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这种行为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在量刑时应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的行为导致两名女工被砍 杀,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像李某这样造成严重后果且主观恶性较大的故意杀 人案件,通常会倾向于适用较重的刑罚。 在量刑时会综合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来量刑。 李某因用水这样的小事记恨并实施杀 人行为,犯罪动机恶劣;砍 杀行为造成严重伤 亡后果;作案后潜逃试图逃避法律制裁,这些因素都表明他的行为应受到严厉惩罚。 因此,李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最后,退一步海阔天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应该合理合法解决,若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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