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车间5个员工下班后一起去餐馆吃饭,其中一人拿出一个饮料瓶子,说里面装的

运良说是非 2025-12-15 19:05:19

湖北十堰,车间5个员工下班后一起去餐馆吃饭,其中一人拿出一个饮料瓶子,说里面装的是公司食堂承包商给的散装酒,之后,3个人将1斤酒一饮而下,另外2人没喝,谁料第二天,喝酒的3人相继出现症状,到医院一查竟是急性甲醇中毒,情况非常严重,尽管医院全力抢救,可还是一人死亡,一人脑死亡,一人仍在抢救。家属悲痛万分,想不通为啥酒里会有甲醇? 11月21号晚上,车间工人李某某下班后和4个同事一起走出厂门。 他们刚加了仨小时的班,肚子饿得咕咕叫,便相约去公司对面的饺子馆填肚子。 今晚喝两口?刚坐下没多久,老张从帆布包里掏出个饮料瓶晃了晃。那是公司食堂承包商给的散装白酒。 这酒一斤多呢!老张边说边给爱喝酒的工友倒酒,倒了满满3杯。 李某某端起杯子抿了一口,只觉得酒味有点怪,不像平时喝的白酒那么冲。他没多想,跟着大家碰杯、夹菜,说说笑笑地就把这顿饭吃完了。 桌子上只有小王和另一个没喝酒,他无意中扫了眼那瓶子,总觉得这酒颜色不对,可又说不出个所以然。 没想到第二天,喝过那瓶酒的3个人竟都相继出了事。 11月22号下午,最先出现症状的是老张。他捂着肚子直喊头疼,额头上的汗珠子啪嗒啪嗒往下掉。 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了县医院。医生一看,说老张这是急性中毒了。 到了23号,李某某和另一个喝了酒的工友也撑不住了。两人互相搀扶着走进县医院,刚进急诊室就瘫软在地。 医生检查后当机立断,说俩人情况太严重,必须立即转院。 在另一家医院的急诊室里,3份化验报告让所有医护人员倒吸一口凉气。 李某某的血液甲醇含量高达41.33mmol/L,而正常值应该小于0.0156mmol/L。这意味着他体内的甲醇超标2600多倍。 另外2个工友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其中一个已经深度昏迷,另一个开始出现呼吸衰竭。 重症监护室的主任告诉家属,患者这是甲醇中毒了,这种情况能救回来的几率不到三成。 李某某的妻子赶到医院时,已经是25号深夜。她看着丈夫浑身插满管子,仪器上的数字不断跳动,心如刀割。 她和其他家属一样想不通,就喝了点酒,怎么就中毒了? 事发到现在,一人已宣告死亡,另一人宣告脑死亡,还有一人仍在抢救。 谁也想不到,一瓶小小的白酒,竟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另一边,这酒的来历越查越让人心惊。神风公司食堂承包商交代,这酒是他妹妹给的。 事后,公司已经垫付了40多万医药费,但三个家庭的损失远不是钱能弥补的。 这件事,可谓疑问多多,这酒是食堂承包商老王亲自拿给工人的,可他妹妹到底是从哪弄来的酒?为什么里面会有这么高的甲醇含量?如果是工业酒精勾兑,又是谁这么大胆子敢这么干? 有人说,有好多人还说散装酒就是粮食酒,以次来忽悠人,建议广大消费者喝酒还是选择正规厂家的产品,至少品质有保障,出了问题有厂家可找,大部分散装酒都是私人小作坊酿造的缺乏过滤提纯检测等相关设备,过量了对身体伤害很大! 工业酒精为了防止饮用,添加甲醇。食堂承包人为了省钱,买便宜的假酒。估计平时是食堂用来当料酒用的,量少,不会致命。这个事情暴露出这家公司管理上极其混乱啊,职工居然可以到食堂随意拿酒。 古代人喝酒要用温水加热一下,目的就是把里面的甲醇蒸发掉,现在人喝酒已经不温酒了,所以出现甲醇中毒现象。 这件事的真相到底如何,警方已在全力调查中,等消息吧!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堂承包者向员工提供的散装白酒导致三人甲醇中毒,其中一人死亡、一人脑死亡、一人仍在抢救,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条件。 食堂承包者声称酒是“妹妹给的”,但作为食品提供者,他负有对食品来源、安全性进行审查的义务。 如果经调查证实承包者明知该酒为工业酒精勾兑或含有甲醇等有毒物质仍提供给员工饮用,那就构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主观故意。 即使承包者声称“不知情”,但作为专业食堂经营者,未履行基本的安全审查义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如今已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脑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加重情节。 如果查明承包者存在故意掺毒或严重过失,将面临十年以上刑罚。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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