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4岁男子在健身房结识24岁女子,女子知晓男子已婚,但还是与其交往,并接受男子的赠与钱款。不久后男子妻子发现二人关系,起诉男子和女子返还46万元赠与钱款,男子在法庭上同意妻子的诉讼请求,并认可妻子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法院最后这样判决。 44岁王某与24岁黄某的一段不该有的恋爱关系被发现后,结局无非就是断绝关系。但是王某被发现后的操作,让人匪夷所思。 2023年10月,44岁的王某到某健身房锻炼身体,正好健身房的前台换了新人,是24岁的四川达州姑娘黄某,人长得乖巧可人,说话又温柔细腻,王某看一眼就记住了黄某。 从那之后,王某到健身房锻炼的次数增加,但大部分都是为了追求黄某才来到的健身房。 黄某也知道王某家里有妻室,但是并没有拒绝王某的追求,反而在不久后就答应和王某在一起。 王某为表示真心,出资给黄某租了一套房子,一来是用于黄某的居住,二来两个人可以经常在出租屋里见面,但是王某从不留宿,每天都会回家。 王某本以为这样家里家外的日子会一直过下去,不会被发现。却不曾想在2025年初,他和黄某的关系就被妻子魏某发现。 关系被魏某发现后,王某就开始疏远黄某,对于黄某的电话和信息一概不接不回。黄某也大概猜出来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有再联系王某。 事情过去2个月后,王某主动提出与黄某断绝关系,黄某也没有觉得有多么的诧异,毕竟早就已经猜到了可能。 但是分手的同月,黄某就接到了王某妻子魏某的起诉,魏某要求黄某和王某归还钱款,是交往13个月里王某给黄某转账的那部分钱款。 魏某自从得知王某在外面还有一个24岁的小姑娘后,就开始调查王某给黄某花了多少钱。 黄某租房子是王某付的钱,黄某买的鞋子、包包、手镯等,也是王某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账方式赠与给黄某的,前前后后加一起共计有467913元。 转账数额如此之大,而且都是在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魏某认为该转账行为已经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黄某归还,并且起诉书上还有王某的名字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魏某认为,王某未经她的允许,将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黄某,侵犯了魏某的合法权益,王某应该将钱款退还回来。 而黄某在已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还和王某交往,并接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款项,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并且黄某与王某的关系本就属于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属无效,所以王某给黄某的转账也应属于无效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无效赠与,黄某应该进行归还。 魏某统计过王某赠与给黄某的钱款总数为467913元,法院最终认定只有356241元为无效赠与。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黄某和王某在交往期间,黄某称王某为老公,而王某也以老公自居,王某违法夫妻忠诚义务,并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侵犯了魏某的合法权益。 黄某和王某之间的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王某在交往过程中赠与给黄某的钱款就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行为,理应进行返还。 黄某未作答辩,反而是王某在法庭上义正言辞的表达了自己的辩解。 王某同意妻子魏某的诉讼请求,并认可一切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无异议。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王某赠与给黄某的356241元的行为无效,黄某应将该笔赠与归还给魏某,并支付利息。 同时判定,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11164.66元,由魏某负担2679.66元,黄某负担8485元。 偷鸡不成蚀把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始终见不得光,到头来还是会回到原点,甚至还会赔付更多,希望黄某经过这件事能够认清事实,也认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