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女子带着家人来到某水汇放松一下,完事后,女子来到淋浴区,一丝不挂的冲澡,期

解豸说几法 2025-12-10 09:43:23

贵阳,女子带着家人来到某水汇放松一下,完事后,女子来到淋浴区,一丝不挂的冲澡,期间,不小心将水淋到了旁边的大妈身上了,她赶紧转身道歉,却发现对方偷拍了自己,正准备将裸照发给别人。女子怒了,上去就抢对方手里的手机,双方发生了撕扯。随后,女子报了警,警方发现大妈手机里面有多个女子裸照,以及视频。警方处以大妈7日的行政拘留。事后,女子认为事发时,水汇的工作人员看见了却不制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向水汇索赔。结果,水汇的做法让女子失望至极。 12月6日,熊女士一家四口,开开心心地来到了地中海传奇水汇,想着好好蒸个汗蒸、洗个澡,放松一下身心。 可万万想不到,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天她蒸完汗蒸,正准备在淋浴区冲水,一不小心,水花溅到了旁边一位大妈杨某某身上。 她满是愧疚,赶紧转过身想跟对方道个歉,可这一转身,眼前的一幕让她差点没惊掉下巴,只见杨某某手里拿着手机,屏幕上赫然全是自己的裸照。 让女子崩溃的是,她正准备将照片发送出去。 说时迟那时快,熊女士赶紧冲上去抢夺对方的手机,毕竟这可是关乎自己隐私的大事。 杨某某也不甘示弱,死死攥着手机不肯松手,两人当场就扭打争执起来。 最让熊女士寒心的是,她当时还带着孩子,一边要护着孩子,一边要和偷拍者争夺手机,足足十多分钟的时间里,周围愣是没有一个水汇的工作人员上前帮忙。 熊女士拼尽全力,最终还是把手机抢了过来,不仅阻止了照片被发送,还保住了对方偷拍的关键证据。 愤怒之下,熊女士直接报了警,而就在她报警后,才注意到不远处有三个穿红衣服的水汇工作人员,可他们就像看热闹一样,既不上前询问情况,也不搭理她的求助。 民警赶到现场后,很快就将偷拍者杨某某带走调查。 民警震惊的发现杨某某的手机里,根本不止熊女士一个人的隐私照片和视频,而是存了一大堆不同女性在澡堂里的裸照,甚至还有不少已经发出去了。 其中有一段29秒的视频,里面三个女士都是裸体状态,全脸都清清楚楚地暴露在镜头里。 证据摆在眼前,杨某某也没什么好狡辩的,最终,警方对杨某某处以7日的行政处罚。 偷拍者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熊女士还是咽不下这口气。 事情发生后,水汇那边从头到尾都没个像样的说法,这让熊女士难以接受。 熊女士一气之下,找来媒体帮自己讨要说法。 12月9号上午,记者跟随熊女士来了地中海传奇水汇。 水汇的大堂经理也没想到熊女士会惊动媒体,明显有些意外。 接着经理表示,当时已经报了警,派出所也把人抓走了,工作人员当时也做了沟通,只是双方没达成一致。 随后经理透露,事后他们曾经提出过处理方案:给熊女士一家免掉当天的门票,再额外赠送三张门票。但这个方案被熊女士拒绝了,她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要求,而这一点,水汇方面没法同意。 当记者追问,针对熊女士所说的“十几分钟没人管”,水汇是否觉得自己有责任时? 经理矢口否认了这一说法,强调最多也就三、五分钟,他们的工作人员一直都在巡场的。 经理明显有些不耐烦了,让熊女士走法律程序,法院判他们赔偿多少,他们都认。 对方的态度让熊女士失望至极,她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该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杨某某在水汇洗澡区偷拍熊女士及多名女性的裸照、视频,还通过微信转发给好友,严重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警方对杨某某作出7日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水汇存在两方面明显的监管漏洞,具体问题及责任认定如下: 其一,未严格落实淋浴场所的手机禁用规定,给偷拍等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二,在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置上严重缺位。熊女士与偷拍者杨某某发生冲突的十几分钟内,现场工作人员既未上前制止争执,即便在报警后依旧漠视不管,未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该水汇因监管失职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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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我以为我很好。

我以为我很好。

3
2025-12-10 17:16

这经理太蠢了。。。。。这种事儿都不想办法按住,等着倒闭吧,那个男女还敢光顾啊。

用户10xxx97

用户10xxx97

2
2025-12-11 00:36

应该判十五年,而不是七天

忘川

忘川

2
2025-12-10 12:57

才七天?

解豸说几法

解豸说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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