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取170万元现金,在银行门口遭抢劫致重伤左眼失明!男子:“我被抢时

乐菱说社会 2025-12-02 11:17:46

河南郑州,男子取170万元现金,在银行门口遭抢劫致重伤左眼失明!男子:“我被抢时,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就眼睁睁的看着,甚至连帮我报案都没有,最后还是一位好心的路人帮我报了案。我觉得银行必须得为这件事负责!” (来源:扬子晚报) 虽然那名抢钱的歹徒王某某已经被判处了死缓,可倪先生的生活却从此被彻底改变了。 一只眼睛失明,这种伤害是永远无法恢复的,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和痛苦。 时间回溯到去年7月,倪先生提前在该银行网点预约了大额取款,金额高达170万元。 取款当天,他小心翼翼地拎着装有巨额现金的行李箱,缓缓走出银行大门。 谁能想到,就在他刚踏出银行门口的那一刻,危险正悄然降临。歹徒王某某手持自制枪械,如恶狼般扑了上来,妄图抢走他手中的包。 倪先生在面部受伤的情况下,奋力和歹徒在银行门口展开了激烈的缠斗,这一斗就是近20分钟。 在这漫长的20分钟里,每一秒都充满了惊险和绝望。然而,令人心寒的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和保安却看戏一样,只是站在门口观望,没有一个人上前帮忙,也没有一个人拿起手机报警。 最后路人报案,歹徒见实在抢不过倪先生,便仓皇逃窜。 后来从判决书上我们了解到,歹徒王某某交代,自己是因为生意失败,再加上期货赔钱,导致无法偿还债务,走投无路之下才产生了抢劫银行取款人的恶念。 他在银行门口蹲点了好几天,寻找合适的目标。当他看到倪先生提着大包从银行走出来时,便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作案。 倪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依然气愤不已:“我提前预约了大额取款,拎着装有17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走出银行,银行有责任保证我和这笔钱在上车落锁前的安全。可是他们呢,不上前帮忙也就算了,连报警都不帮我报。在歹徒逃离后,他们看着我满脸是血、受伤严重,却依旧无动于衷,还是路人打电话给我叫的救护车。这银行到底还有没有一点责任心?” 对于倪先生的指责,某银行方面的工作人员给出了这样的回应:近些年来,大额取现的客户并不多。按照银行的规定,只有在客户明确要求护送的情况下,保安才可以持械将客户送到网点门口附近的停车场,而且距离不会太远,因为保安也有自己的在岗要求。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说,20多分钟,保安和银行工作人员早报警,倪先生应该不会被打成失明,银行的工作人员太冷漠了! 也有网友说,第一你出门了不在银行办公区域内,第二你没有向银行工作人员申请护送到交通工具内,第三歹徒携带枪支,没有任何一个人会冒着生命危险去和歹徒缠斗,况且保安一个月几千的薪资,更不可能去搭上命! 还有网友说,这个犯人好像事先知道有人大额取款,他说等了好几天,会不会有人通风报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银行在这起事件中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抢劫事件中,发生地点就在银行门口,这显然属于银行可以控制的范围。而且客户刚刚从银行取出大额现金,银行对于客户的安全是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的。 银行方面没有对大额取款客户提供必要的安全护送,如果保安和工作人员真的在目睹抢劫发生后,未采取任何行动,那么银行方面无疑是具有过错的。 在我看来,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绝不仅仅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应该落实到行动中的责任。 客户选择将钱存入银行,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就有义务保障客户在银行场所内及周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起事件中银行的冷漠和失职,不仅让倪先生遭受了身体和财产的双重损失,更是严重损害了银行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信誉。 如果银行总是以各种借口来推脱责任,那么以后谁还敢放心地将钱存入银行,谁还敢在银行进行大额交易? 银行必须要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最终失去的将是客户的信任和市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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