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山西反杀案那把剪刀,居然是他带的?!这事儿可太让人费解了! 当初这案子闹得满城风雨,大家的目光都紧盯着申某良手里的刀,谁能料到,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一把剪刀横空出世,而且这剪刀到底是谁带的,争论了好久都没个结果。但我仔细研究了各种细节后发现,答案呼之欲出,大概率就是郭某刚自己带过去的! 咱先从动机上分析,这很好理解呀!当时郭某刚听到那边吵得热火朝天,知道要出事儿,就带着俩女儿往那儿赶。换做是你,得知亲戚家要起冲突,能啥都不拿就去吗?随手拿个东西防身,再正常不过了,这逻辑完全没毛病。 咱们掰开揉碎了看。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现场证人证言,冲突发生在一个夜晚的农村院落。郭某刚并非毫无准备地“路过”,他接到电话后特意从家中赶赴现场。深更半夜,明知对方可能持械上门挑衅,空着手去“劝架”?这不符合一个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的本能反应。 法律界有个词叫“防卫意图的预备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曾指出,判断防卫性质需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当时情境。郭某刚携带日常工具前往纠纷地点,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风险预估下的自我防护意识,这与蓄意携带致命凶器寻衅存在本质区别。那把剪刀,很可能就是院子里随手抓起的日常工具,而非精心准备的武器。 回顾案情细节,申某良等人是驾车携带刀具主动上门。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申某一方在冲突中明显处于主动攻击地位。在对方持刀挥砍的紧急关头,要求防卫者还在思考“工具来源是否绝对纯洁”,这无异于苛求。法律从未规定,自卫只能用空手或现场恰好存在的物品。 舆论曾一边倒地质疑剪刀来源,仿佛弄清了这一点就能逆转案件性质。这种焦点偏移,恰恰忽略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精神:面对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具有天然的紧迫性和被动性。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指导案例明确指出,不能以“工具准备”等片面因素否定整体防卫性质。 我们不是鼓励以暴制暴,而是呼吁看待这类案件时,多一份设身处地的共情。漆黑夜晚,面对多名持刀闯入者,那一瞬间的恐惧与挣扎,远非我们坐在屏幕前能够轻飘飘评判的。法律的天平,应当倾向那些在绝境中奋力保护家人与生命的人。 这起案件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法治的进步。它告诉我们,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守护的是每个公民在危急时刻敢于反抗的勇气。纠结于一把剪刀是谁带的,不如看清谁先举起了伤人的刀。持刀反杀 山西 你支持山西反杀案判正当防卫吗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用户15xxx62
当然要弄清楚了,他们自己一伙人带剪刀杀自己人当然不算正当防卫,必须自己付相应的法律责任。万一他们自己一伙人趁乱暗害自己人呢?就算是一伙人内部误杀难道他们就没有法律责任了么?
大老虎
小编,造谣是要担责的
方天画戟
原告一伙人带剪刀杀死自己人,不能说是正当防卫,可以在紧急避险里挑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