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老板欠员工20000块工钱, 5年了都不还,员工按耐不住,上老板家讨工钱,两人因此大吵一架,员工工钱还是没拿到手,谁料,老板想不开,次日竟上吊身亡,家属悲痛欲绝,认为老板的死是员工上门私闯民宅讨薪造成的,告上法庭,向员工索赔21万余元,员工懵了,之后甩出一堆证据,法院判决亮了。 2017年6月份,况某经过应聘来到李某经营的企业上班,担任领班一职。 当年那个企业是李某和另一个合伙人一起经营的,况某工作认真负责,为人也实在、勤快,李某跟合伙人都很信任和喜欢他。 能得到老板的赏识,况某更加努力,他在该企业一待就待到2025年。 不过,从2020年开始,因为企业经营不善,李某就开始陆陆续续拖欠况某的工钱,就是不给他发。 况某念旧情,没有过多催债,所以,这几年就一直这么拖着。 转眼到了2025年,李某欠况某的工钱加起来一共有2万块,可他不但没还,连提都不提。 况某一开始觉得,跟了李某那么多年,大家都是熟人,所以,从侧面去提醒李某,可李某就是找理由推脱。 至于况某为什么没有催另一个合伙人,新闻里没有提到,也许起初企业是两个人共同经营,后来另一个退出来了,或许是应该李某给况某发工资,道他没发。 总之,工钱的事,况某只认准跟李某拿,可李某死活不肯结。 况某开始着急了,他心里想着,这几年赚钱那么难,2万块钱对他来说不是小数目,不能就这么平白无故给抹掉。 为了要回自己的血汗钱,况某按耐不住在2025年3月2号那天,亲自跑到李某家,向他讨工钱。 谁料,李某非但不给况某结工钱,还跟况某吵了起来,两人因为这两万,最终闹得不欢而散,而况某依然要不回一分钱。 况某本想着等过段时间,再继续催,直到全部要回自己的血汗钱。 没想到,次日,况某收到消息,李某竟然在家上吊身亡。 这个消息让况某震惊不已,虽然他的钱没拿回来,但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没了,他还是觉得很惋惜。 可没等他缓过神来,不久后,况某竟收到法院传票,说李某家属把他给告了,理由是因为他私闯民宅讨薪,让李某一直想不开,才干傻事身亡。 李某家属称,况某跑到人家家里大吵大闹,把李某的名声给毁了,人格也受了侮辱。 而且李某去世,主要就是因为况某这不当行为导致的,所以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要求法院判况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214422.8元损失。 况某懵了,自己的工钱一分没收回来也就算了,还无端惹上官司,真是太冤了。 为了证明李某的死跟自己无关,况某翻找出他和李某的电话录音,录音里能证明李某之前就有自sha的想法。 他的病历、住院出院记录还有检查报告都显示,他脑梗手术后长期抑 郁。 而且李某是成年人,自己选择上 吊自sha,这是他自己的决定,和况某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况某2017年到李某公司当领队,双方并没有签合同,2020年起公司欠了况某2万多工资。 2025年3月况某去讨债没谈拢,和李某吵了架还报了警,民警劝和后双方自己协商了,结果次日,李某上吊自sha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况某讨薪没过错,不算侵权;李某是成年人,想不开身亡是自己的决定,和况某讨薪没啥法律关系,后果得自己担。 最终,法院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我想说,讨薪本是捍卫劳动权益的正当之举,况某五年追讨两万血汗钱,隐忍多年后登门协商,全程无过激侵权行为,于情于理都站得住脚。 李某的离世令人惋惜,但悲剧根源在于其自身长期抑郁的健康状况与自主选择,将责任归咎于讨薪者,既不合情理,也违背公平。 劳动者的合法报酬不容长期拖欠,讨薪维权本就不易,若正当维权还要担责,只会寒了劳动者的心。 那么,李某死亡跟况某有没有关系,法律如何分析?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况某登门讨薪是正当维权,虽与李某争吵但无过激侵权行为,且民警已到场劝和。 况某提交的录音、病历等证据,能证明李某术前脑梗且长期抑郁,此前就有自sha想法。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吊是其自主故意选择,该损害结果由其自身故意造成,与况某讨薪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况某无需担责。 《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及《劳动法》第50条明确,工资不得无故拖欠,而李某拖欠的工资属于合法债权,可从其遗产中优先受偿。 李某虽死亡,但只要其留有遗产,况某就可主张债权。若李某有继承人,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即便遗产无人继承,况某也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从李某遗产中划扣2万元工钱以实现自身权益。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既守住了法律底线,也彰显了公平正义,欠薪者需及时履约,维权者可依法主张权利,这才是社会该倡导的正向导向。 愿每一份劳动都被尊重,每一笔报酬都能按时兑现,让维权者无需惶惶,让守信者行稳致远。 @猫眼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