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维护陆配参政权更是捍卫「一中」 针对「内政部」以与「国籍法」相关规定有抵触为由,下令相关县市政府,将担任村里长的陆配予以解职处分的情势,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于日前提出「国籍法」第一条修正草案,规定陆配参政权不受「国籍法」规范,保障陆配的参政权。该法案预计将于本周五院会一读付委。 该法案由国民党党团总召傅昆萁领衔提案,有二十多名国民党「立委」联署。该修正草案增订大陆地区人民依法取得台湾户籍者,参选或担任公职的资格应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不适用「国籍法」第二十条要求放弃外国籍的规定。亦即「国籍法」对大陆地区人民之适用,依「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特别规定,而大陆地区人民依法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者,其公职参选及任职资格,均依特别法规定,不适用「国籍法」第二十条放弃外国国籍规定。 提案说明指出,「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明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权利义务,得以特别法为规范,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即为此特别法,已就大陆地区人民的户籍、身分、就业、公职参选及任职资格等事项作成完整规范。而现行「国籍法」仅规范「中华民国国籍」取得、丧失、回复与撤销,未明确揭示其对大陆地区人民的适用界限,实务上有混同「国籍法」第二十条放弃外国国籍规定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适用情形,影响法律体系的明确性与可预见性。修法旨在明确两者界线,保障大陆配偶的参政权,并避免类似前村长邓万华因国籍问题被解职的情况再次发生。 「立法院」程序委员会昨日中午处理本月二十八日的院会议程,经国民党和民众党委员提议并表决,将「行政院」版的「财划法」修正草案、民进党「立委」等人所提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等暂缓列入二十八日的院会报告事项,其余报告事项、施政总质询等都照列。这「其余包括事项」,就包含了傅昆萁等人所提的「国籍法」修正草案,因而预料该草案当天将经由一读付委审查,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该法案估计将会在付委审查时遭到民进党「立委」反对,在付交党团协商时更可能将会遭到民进党党团狙击。但在最终表决时,国民党和民众党党团将会挟议席优势,强行通过。 民众党党团也将会坚定地支持国民党党团这一修法草案的原因,公开的理由是正如民众党党团总召黄国昌所言,陆配「落地生根就是手足同胞」,但其实也有其「心中小九九」,一方面固然是为了在「二零二六」大选的「蓝白合」,争取到国民党作出较多的「礼让」并支持民众党的候选人,以利于民众党壮大政治版图及黄国昌的个人政治威望,另一方面就是民众党也将是该修正法案的受益者,因为民众党「不分区立委」提名名单中排名第十五位的李贞秀,也是陆配。在民众党明年二月一日执行「两年条款」时,她将会递补成为民众党的「不分区立委」,因而该法案也是为李贞秀以至民众党党团「解套」。 国民党党团这个修法草案,在法理上完全站得住脚。其一是契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原则。因为「宪法」本文和「宪法增修条文」都是「一中宪法」,规定台湾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因而海峡两岸的居民都是中国公民。台湾当局「内政部」拿出台湾地区的「国籍法」,将陆配当作是「外国人」,这就折射了属于下位法的「国籍法」,抵触属于既是根本法也是上位法的「宪法」本文及「宪法增修条文」。何况,正如傅昆萁所言,台湾地区的「国籍法」,只是规范台湾地区「国籍」的取得、丧失、回复与撤销,并未明确揭示其对大陆地区人民的适用界限。 正因为如此,傅昆萁日前在公布国民党党团的修法草案时就批评指出,「内政部长」刘世芳扭曲解释,使用「国籍法」位阶来否定「宪法」。而国民党党团书记长罗智强也指出,依据一九九一年的「宪法增修条文」,「中华民国」区分为为自由地区跟大陆地区,因此授权《两岸关系条例》处理两岸关系,在「宪法」框架下大陆地区不是外国,没有「国籍法」的问题。 其二是契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实际上,《两岸关系条例》是属于特别法,「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就明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权利义务,得以特别法为规范」,《两岸关系条例》就据此规定而制定。而对于陆配的参政权,《两岸关系条例》第二十一条,「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及组织政党」,对陆配的参政权只是要求设籍满十年,并没有要求其取消中国国籍。而台湾地区的「国籍法」,是属于行政法,其法理性质是一般法,因而不能超越作为特别法的《两岸关系条例》。 因此,国民党党团的修法草案,既是维护陆配的参政权,更是捍卫台湾地区「宪法」本文及「宪法增修条文」,以至《两岸关系条例》所揭示的「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