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国条款”已失效?《美日安保条约》早为中国攻日留好后门 所谓的“敌国条款”,

古木过去 2025-11-25 12:39:05

“敌国条款”已失效?《美日安保条约》早为中国攻日留好后门 所谓的“敌国条款”,指的是《联合国宪章》第53条和第107条。这两条规定二战的战胜国如果发现当年的轴心国(也就是日本、德国这些)有再次发动侵略的苗头,根本不需要经过安理会授权,直接就能动手,而且是合法的军事打击。 这对日本来说,简直就是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所以这么多年来,日本做梦都想把这就几行字给删了。 他们最拿得出手的理由,就是1995年联大通过的一个决议,那个决议确实提到了建议删去“过时”的敌国条款。于是,这就成了日本外务省现在的救命稻草,到处嚷嚷“早就失效了”。 但事实真是这样吗?这就是典型的偷换概念。1995年那是“建议”,而且在那份决议通过的时候,中国和俄罗斯可是留了后手的。 当时中俄的态度很明确:这条款是二战胜利的法律基石,只要安理会五常没有一致点头,这法律效力就一天都在。 三十年过去了,你看五常谁松口了?只要中俄手里握着否决权,这条款就跟焊死在联合国宪章里一样,纹丝不动。 日本急着造谣“失效”,恰恰是因为他们心里虚。特别是最近日本右翼政客上蹿下跳,一会儿喊着“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一会儿又要修宪扩军,这不就是往“再次侵略”的枪口上撞吗? 他们怕的就是中国真的哪天不想跟他们废话了,直接把联合国宪章往桌上一拍,援引“敌国条款”采取行动,到时候日本连哭都没地方哭。 这时候肯定有人会说:“怕什么,日本有美国爸爸呢,《美日安保条约》不是摆设。” 其实很多人根本没仔细读过《美日安保条约》的原文。美国人精明着呢,早在1960年修订条约的时候,就在第7条里埋下了一颗雷。 第7条是这么写的: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 这话说得文绉绉的,咱们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如果这原本的条约跟联合国的规矩冲突了,那得听联合国的。 这逻辑是不是一下子就通了?如果中国是依据《联合国宪章》里的“敌国条款”对日本动手,那是在执行联合国的意志,是在维护世界和平。 这时候美国要是跳出来帮日本,那就是在公然对抗联合国宪章,违反国际法。更要命的是,根据安保条约第7条,美国自己都承认了不能违背联合国宪章。 也就是说,一旦这种局面出现,美国完全可以两手一摊,一脸无辜地对日本说:“兄弟,不是我不帮你,是条约里写了,我得先遵守联合国的法,爱莫能助啊。” 这就是美国人的鸡贼之处,他们早就防着日本这一手,绝不会为了日本去跟整个战后国际秩序硬碰硬。所谓的保护伞,在法理层面早就漏成了筛子。 现在的局面就很搞笑了。日本右翼在那儿自我催眠,以为有了美国就能无法无天;日本外务省在那儿掩耳盗铃,拼命想抹掉“敌国条款”的存在感。 而美国揣着明白装糊涂,只要日本不真的惹出天大的乱子,他就乐得在那儿收保护费。 这世界上的条约和法律,从来都是给守规矩的人看的,对于那些总想着钻空子、搞破坏的人来说,每一个字都可能是最后的审判。 日本外务省与其在网上打嘴仗,不如回去好好翻翻书,看看当年的字据到底是怎么签的。 你们觉得如果真的到了那一刻,美国是会为了日本撕毁联合国宪章,还是会果断选择“卖队友”来保全自己?欢迎到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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