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躺按摩房,警察抓人拘留三天,法院判得没毛病 那晚在成都,吴某喝了酒带着朋友去按摩店,他付完钱选了个女技师,进房间不到两分钟就睡着了,民警接到举报后直接推门进去,发现吴某穿着衣服躺在那儿,地上也没有可疑的东西,但警察还是把他带回派出所,吴某签了笔录和处罚通知,当时没有提出异议。 三天拘留期满后,这个人突然改变主意,跑到法院起诉警方,声称自己没做那件事,不应该被抓,他反复解释自己当时喝多了酒,并没有打算做任何事,法院没有立即支持他的说法,而是先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只要双方谈妥价钱、完成支付并进入房间,即使最终没有发生实质行为,也已经构成嫖娼意图,法律认定这类行为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具体行动和主观意图,而不看重实际结果如何。 吴某自己承认,去那个地方就是为了那件事去的,他完成了付款、选人、进屋这些步骤,法院认为酒精不能当作借口,清醒时想做的事情喝醉后也得负责,主观想法加上实际行为让证据链完整,所以违法事实成立,至于他辩解说没有发生性关系,法律上并不采纳这个说法,就像你拿着刀去别人家里即使没动手也已经构成威胁。 不过法院也指出了警方的问题,一是没通知吴某的家人,按规定应该通知,二是两份笔录只有一名警察签字,按规定得有两名警察在场,这两点确实违规,但法院认为不影响核心事实,吴某确实做了那些事,证据确凿,程序上有小问题,但没影响判决结果,所以不撤销处罚。 这事出来后,很多人感觉不公平,但仔细想想,按摩店这种地方早就不是单纯做按摩的了,很多店铺挂着推油或足疗的招牌,价格却高得离谱,明眼人都能看出里面有别的事,吴某也不是第一个这样做的人,只是他运气不好,被人举报还当场被逮住,警察处理这件事其实挺克制的,只拘留了三天,没有重罚,已经算是轻的了。 我认为这件事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做了,而在于是否准备去做,法律讲究的是行为和意图的结合,不是事后说自己清白就能洗脱责任,一个人花钱请人进门,目的很明确,就算他当时睡着了,也不能说明他没有打算做坏事,酒精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更不能当作保护伞,如果谁喝多了都能逃避责任,那法律还怎么约束人的行为。 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虽然程序上有些小问题,但没有影响事实基础,吴某自己签了字,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事后才说冤,这已经晚了,这件事提醒大家,不要以为事情没做成就不算事,法律看的是你做了什么,而不是看你有没有做完。
